读创/深圳商报驻京记者 宋 华
最高人民法院6月24日发布《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保障意见》)。
《保障意见》共四个部分14个条文。
第一部分,《保障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角度深刻认识妥善审理涉新三板、北交所及其挂牌公司、上市公司案件的重要意义,结合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北交所、深沪交易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具体把握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司法需求。
第二部分就依法保障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交所顺利推进提出具体措施。《保障意见》明确,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上市公司所涉案件集中管辖。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案件时,全面参照执行科创板、创业板司法保障意见的各项司法举措。
第三部分针对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的定位,结合“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特点,《保障意见》从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角度,提出了支持中小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若干具体措施。
第四部分,考虑到严格司法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地位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需要,《保障意见》规定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防范通过破产程序损害投资者权益、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行为、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等措施。
《保证意见》明确,严厉打击涉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责任追究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严防“带病闯关”,依法从严惩处通过财务造假等方式实现在新三板挂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挂牌、上市后发行证券引发的欺诈、腐败等犯罪行为。对于发行人与证券中介机构合谋串通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惩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犯罪,依法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对于假借新三板名义非法集资行为,以“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名义吸引投资者、未经合规发行程序违规募集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
此外,为切实防止上市公司、挂牌公司通过破产程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意见》明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与沪深上市公司法律地位相同,对其破产重整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办理,依法惩处规避证券监管、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审读:王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