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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促进数据有序高效流动 破解“确权难”“定价难”“监管难”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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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创/深圳商报首席记者 王海荣

3月1日,《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通过35条规定,进一步引导培育本市数据交易市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促进数据有序高效流动。

据了解,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数据交易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数据交易管理工作。针对数据要素市场“确权难”问题,《办法》率先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规定数据交易主体包括数据卖方、数据买方和数据商。在保证数据安全、公共利益及数据来源合法的前提下,市场主体按照不同情形,依法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权利。

在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组织开展数据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内出售交易标的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属于数据卖方。数据卖方和数据商应加强数据质量、安全及合规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数据买方应当按照交易申报的使用目的、场景和方式合规使用数据。

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数据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数据集中交易提供基础设施和基本服务。包括搭建安全、可信、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提供交易标的上市、交易撮合、信息披露、交易清结算,制定交易规则、服务指南和行业标准等。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积极探索交易业务模式创新,充分发挥深圳区位和产业优势,率先要求数据交易市场开展数据跨境交易业务以及数据资产证券化等对接资本市场业务,着力打造具备示范效应的数据交易场所,引领带动建设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

针对数据资源及数据产品种类多样、形式复杂、市场主体难界定等问题,《办法》率先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对数据交易标的进行合理划分。

《办法》规定,数据交易场所的交易标的包括数据产品、数据服务、数据工具等。其中,数据产品主要包括用于交易的原始数据和加工处理后的数据衍生产品,数据服务指卖方提供数据处理(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等)服务能力,数据工具指可实现数据服务的软硬件工具。

针对数据资源和产品“定价难”问题,《办法》创新提出依据数据质量、数据样本一致性、数据计算贡献、数据业务应用等多个维度,构建数据价值评价指标体系。

在数据交易安全方面,《办法》提出,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应当建立数据流通交易安全基础设施,加强防攻击、防泄漏、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关键设备应当采用自主可控的产品和服务。

2022年成立的深圳数据交易所是深圳打造全球数字先锋城市的重要阵地,截至去年底,深圳数据交易所累计交易规模突破12亿元,交易场景61个。此前,在数字经济领域,深圳已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办法》实施的同时,还印发了《深圳市数据商和数据流通交易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审读:喻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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