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陈小慧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下称《实施方案》)提到“支持深圳扩宽经济特区立法空间,在新兴领域加强立法探索,依法制定经济特区法规规章。”《实施方案》印发近一年来,深圳用好用足经济特区立法权,加强重要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新制定经济特区法规17部,出台了一批具有全国首创性和引领性、体现改革创新、先行示范的法规,以良法引领改革、推动发展、保障善治。
加强新兴领域立法
大数据、人工智能“有法管”
“深圳作为科技创新型城市,积极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在新兴领域立法探索非常超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滕宏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实施方案》出台以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聚焦人工智能、无人驾驶、大数据、生物医药等新兴领域积极开展立法,其中不少为“全国首创”。例如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该条例是国内首部涵盖了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等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其中条例颇多亮点备受关注。例如率先提出了“数据权益”的概念,强化个人数据保护,明确处理个人数据要遵循“最小必要”等基本原则,同时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制度,规定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罚5000万元……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的出台为深圳市数字产业、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法治环境,同时也为国家进行数据立法提供了重要思路与内容支撑。”深圳市人大代表、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弢表示。
随着“自动驾驶”“无人驾驶”的兴起,相关法律体系保障也要“跟上”。据了解,深圳市人大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并于6月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该条例针对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面临的车辆不能入市和上牌、不能运营收费、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无法认定等法律问题,积极探索突破相关体制机制障碍,将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此外,深圳市人大还将加快推进全国首部人工智能领域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目前已完成一次审议。
加强重要领域立法
提升超大城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实施方案》出台以来,深圳市人大加强重要领域立法,不断提升超大城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碳排放权交易备受关注。上月底,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国内首部生态环境保护全链条立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其中就提到要建立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此外,该条例还对生态保护和修复的制度污染防治的制度、推动环境信息披露等作了一系列制度创新。
聚焦市场、社会关切的重点问题,深圳市人大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岀租汽车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围绕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和停放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制度设计。例如,明确提出驾驶员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与乘客协商选择合理路线,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协商确定的行驶路线,明确鼓励共享单车经营者免受押金等。
聚焦优化营商环境领域,出台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将有机会走出“债务泥潭”,对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聚焦社会治理领域,制定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草案)》《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草案)》《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等,目前已完成一次审议。
加强民生领域立法
涵盖教育、医疗、养老
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实施方案》出台以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加强民生领域立法,以法治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审议通过了国内首部无障碍城市建设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不仅面向残疾人,还面向老年人、儿童、孕妇等更广泛的社会群体,多角度、多层次地体现人文关怀。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养老保险政策在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为改革和完善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同时,加快推进教育、医疗领域立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草案)》和《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已完成一次审议。其中医疗条例(修订草案)多项制度创新备受关注,例如创新建立生前预嘱制度;变通相关规定,明确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特区设立医疗机构按照特区医疗条例的规定办理,即不再需要设置审批,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延伸阅读】
深圳出台全国首部综合性数据立法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陈小慧
在新兴领域加强立法探索,是中央赋予深圳综合改革试点的新使命新任务。作为新兴领域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下称《条例》)于近期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
《条例》的出台,迅速引发了全国关注,央媒予以大篇幅报道,日前印发的《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十四五”规划》均明确提出“支持深圳数据立法”。
实践层面,近期“滴滴出行”App遭下架、多款App集体遭遇安全审查等事件,再次敲响了数据安全问题的警钟,也呼唤数据领域在立法层面,需要有更完善的法律体系。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数字经济作为撬动经济增长的新杠杆,成为各国提振经济的重要方向。面对全球性数字化浪潮,数据立法该走向何方?深圳先行先试,在全国率先开展地方数据立法,将为全国数据立法带来哪些借鉴意义?结合《条例》亮点,记者于近日采访了多位来自法律界的深圳市人大代表。
先行先试为全国数据立法探路
大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已经上升到基础战略资源地位。但数据在赋能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个人隐私泄漏、数据安全问题的担忧,亟需通过立法手段予以规范。
事实上,开展数据立法已成为全国上下普遍共识。今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全文公布,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北京、上海等地也纷纷启动数据立法。
深圳率先探索数据立法,既有现实需求,也承担着责任使命。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要求深圳在数据产权制度、数据产权保护和利用新机制、数据隐私保护制度、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以及数据交易等方面先行探索。
作为全球重要的电子信息和数据产业基地,深圳的商贸、金融、物流、通信等数据的生产量处于全国前列,同时汇聚了超过300家大数据企业,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大数据产业链。然而,深圳的数字经济发展也面临着巨大挑战,如数据交易机制不完善阻碍了数据交易的规模扩张、企业间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多发等,亟需通过立法,规范数据要素市场化行为,推动数据的有序流动和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
据了解,《条例》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基础,以发展为目标,以保护促发展”的基本指导思想,内容涵盖了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等方面,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
“深圳先行先试出台《条例》,不仅为国家出台数据相关立法提供了重要经验,同时,《条例》内容对数据的分类、法律属性、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开放、监管进行了全面而细致、可落实到执行细节的规定,这为国家进行数据立法提供了重要思路与内容支撑。”深圳市人大代表、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弢表示。
从“数据权”到“数据权益”
从具体制度设计看,《条例》颇多亮点值得关注,例如数据权益问题。此前,《条例》在征求意见阶段曾提出“数据权”的概念,一度引发热议。从“数据权”到“数据权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正茂对此解释,目前公众对数据权属问题的认识还不统一,难以通过地方性法规创设“数据权”这一新的权利类型。但“个人数据具有人格权属性”已取得普遍共识。因此,《条例》率先在立法中探索数据相关权益范围和类型,明确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人格权益,包括知情同意、补充更正、删除、查阅复制等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
“通过这两条规定,平衡了自然人数据人格权益和民事主体数据财产权益。”张弢表示。深圳市人大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国际中心知识产权业务负责人合伙人楼仙英也认为,《条例》明确规定数据财产权的主张需以“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厘清了数据财产权、人格权以及国家主权在权益保护层面的优先顺位问题,确定了后续数据要素的商业应用以及权益主张的基本原则。
多项条款强化个人数据保护
如何平衡发展数字经济与保护个人信息、数据开发利用与数据安全之间的关系,是此次立法的重点难点。《条例》多项制度设计强化了个人数据的保护,例如明确处理个人数据“最小必要”基本原则;规定处理个人数据具有告知义务,应当在处理前向自然人告知数据处理者的基本信息,处理个人数据的种类、范围、目的和方式等。
在张弢看来,明确收集个人数据的基本原则是必要的。“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但人格属性先于财产属性存在,个人信息依附于自然人个体而存在,其本质上仍是一种人格权益。因此,需要规制个人信息收集行为并界定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张弢说。
据悉,从法律规定的角度,“个人信息”一般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或者其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但楼仙英也表示,实践操作中如何确定“最小必要”的范围、如何界定“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空间,需要更进一步进行细化规定。
此外,《条例》还提出,自然人有权拒绝数据处理者对其进行用户画像和基于用户画像进行的个性化推荐,并把“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数据的处理单独作了规定,明令禁止“滥用”。
“《条例》对个人数据、敏感个人数据、生物识别数据、匿名化、用户画像等予以界定,不仅便于网络经营者准确判断自己处理数据行为是否合法,且有利于监管部门准确认定网络运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张弢表示。
数字产业、数字经济发展迎机遇
作为综合性地方立法,《条例》在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字经济发展等方面也作出了不少规定。例如探索建立数据要素统计核算制度,准确反映数据生产要素的资产价值,推动将数据生产要素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重罚大数据“杀熟”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公平竞争等。
“这将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个人数据的基础上,最大程度激发、释放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经济价值,并推动数据的有序流动和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深圳市数字产业、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张弢说。此外,张弢表示,《条例》还提出要进一步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利用,使得公共数据挖掘及做数据产品和服务是财富的新风口。
值得关注的是,日前印发的《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提到,推动深圳先行示范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支持深圳数据立法,推进数据权益资产化与监管试点;支持深圳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数据平台,设立数据交易市场或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可以预见,多项重磅政策的加持下,深圳数据要素市场将加快培育,未来数字产业、数字经济发展将迎来更广阔空间。
审读:喻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