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连亮 王鸥
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接收,并以购买黄金的方式进行转移?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三名被告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入刑并被处以罚金。
该案中,李某长期从事黄金生意。2022年5月,李某的客户罗某联系李某,请李某提供个人银行卡用于走账,并用接收的资金购买黄金,余款以现金的方式连同黄金一并给罗某,事成之后李某可获得“好处费”。李某向罗某提供了其名下两个银行账号。2022年6月至7月期间,罗某将赃款转账到李某的银行账户,李某用收到的资金共购买黄金2000余克交给罗某,总价值共计人民币89万余元,李某从中收取1万多元“好处费”。
后来,李某的银行账户因资金性质不明被冻结,其仍不收手,继续发展蒋某和刘某采用同样的作案方式,接收不明资金购买黄金,并将所购黄金及账户内剩余资金交给李某,两人分别收取“好处费”1700元和1200元。
罗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自始至终明知其本人账户及其指使他人提供的账户收取的款项性质属于犯罪所得,且所涉赃款赃物均通过被告人李某周转,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在其明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赃款被冻结的情况下,仍继续发展两名被告人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用以转移赃款。被告人李某既是本案的策划者,亦是本案的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蒋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态度等,罗湖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蒋某、刘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至10000元不等。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往往会设法以利相诱,利用他人将其通过犯罪所得的资金隐匿、转移。特别是在电信网络诈骗中,帮助诈骗分子转移犯罪资金,可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银行卡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被告人是否明知系犯罪所得时,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犯罪所得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的收取、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进行综合判断。
法官提醒,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莫被一些蝇头小利蒙蔽了头脑,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