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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诈骗有“话术”,行业有“内鬼”!广东各级法院追缴涉诈资金超过3.3亿元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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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创/深圳商报驻穗记者 姚嘉莉

诈骗有“话术”,行业有“内鬼”……电信诈骗犯罪花样不少。9月21日,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自2021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14972件23897人,电诈集团犯罪案件98件756人。各级法院依法严惩电诈犯罪,全力追赃挽损,追缴涉诈资金超过3.3亿元,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当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发布一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包括依法严惩利用虚假中奖信息、封建迷信、直播带货、网络投资及购物等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以及帮助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多种关联犯罪。

网店经营、直播带货是网络时代的创业新形态、新方式,不法分子也染指创业新领域,花样翻新地实施诈骗犯罪。2015年底,被告人蒋某、徐某伙同徐某、杨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经密谋决定实施网络代理服务诈骗犯罪。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间,上述人员纠集同伙,在广东广州、广西南宁、浙江杭州等地成立多家公司,明知根本不具备电商代运营的能力和技术条件,仍以给淘宝网店提供代运营服务为名,利用诈骗“话术”诱骗7711名被害人购买、升级“服务套餐”,共计骗取人民币5299.4万余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蒋某、徐某等5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蒋某、徐某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通信等特殊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海量公民信息,公司人员非法收集、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为下游关联诈骗犯罪提供便利,是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点。被告人陈某任职的广东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为某通信分公司提供线上订单交付服务。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陈某利用其担任公司电话卡配送员、配送组长、片区主管的职务便利,先后招揽被告人梁某俊、李某剑等4人,在向手机卡用户交付手机卡过程中,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获取用户的实名制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微信、京东、抖音等账号,其中一张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号后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被害人10万元。陈某等人涉案非法所得20.1万余元至1.5万余元不等。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梁某俊等4人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剑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陈某等人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和提供给他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各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陈某、梁某俊、李某剑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审读:乔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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