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陈小慧
近日,《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下称《条例》)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将完善深圳国际仲裁机构治理模式,提高深圳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和竞争力。《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深圳国际仲裁院是深圳第一批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单位和全球第一个实行法定机构管理机制的仲裁机构,从2012开始按照政府规章运作。在此实践基础上,深圳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制定《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基础上进行了部分制度创新。
推进理事会和仲裁员结构与国际接轨是《条例》亮点之一。《条例》引入境外工商界、法律界等人士参与仲裁院治理和仲裁服务,规定仲裁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十一至十五名理事组成。理事由境内外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担任,其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境外的人士不少于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规定,仲裁院应当设立仲裁员名册,聘请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仲裁员,其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境外的仲裁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条例》还吸纳了深圳国际仲裁院近年来积极探索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规定“仲裁院可以采取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请求的其他与仲裁有机衔接的方式,解决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等。
值得关注的是,互联网仲裁、智慧仲裁作为仲裁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在《条例》中也予以体现。《条例》规定,仲裁院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建设智慧仲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