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陈小慧
深圳将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进一步保障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利益真正用于生态环境修复。近日,《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下称《规定》)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这也是我国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立法。
据了解,2015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深圳成为全国首批试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城市以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共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57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8件,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2件,共督促治理被污染的河流4条,保护被侵害、占用的林地及土地3700亩,实施水土保持、防范水土流失面积750余亩。但由于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确立的时间较晚,制度设计层面尚不完善,《规定》的制定,将有利于为国家公益诉讼立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样本”。
对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费用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等方面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明确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实行慈善信托管理,并对基金的来源和用途作出相应的规定。生态环境公益基金主要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支出,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需的相关费用支出,对保护生态环境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奖励支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支出等。此外,还对基金来源根据实际予以整合,增加“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资金”方式,在保证合法性的同时突出资金筹集的灵活性。
结合深圳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需要,《规定》专门列举了七类主要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包括大气污染、水环境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破坏动植物生存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
《规定》明晰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权责,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支持或者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提起与其职责相关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提起与其宗旨和主要业务相关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三类主体依法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实际损害或者存在重大损害风险的行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