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
一批新规正式施行
一起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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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新规施行,这些行为入刑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冒名顶替罪”“妨害安全驾驶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等新罪名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
依法保护长江流域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律明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网络招聘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起施行。明确提出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且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需过三关
自3月1日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规定》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明确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一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是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实施教育惩戒
3月1日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正式施行。《规则》明确,学生存在扰乱课堂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学校及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严防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怎样避免?《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方面,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要将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作为审查审核的重点内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
另一方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企业名称侵权,申请人需担责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
所有排污单位须“持证排污”
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来源:央视一套
审读:谭录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