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钟鸿冰
市民失业后,符合条件即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以保证基本生活需求。但后续就业后,或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据悉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属于违法行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再就业者,一旦重新再就业,请立即办理停领失业金手续。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另外,重新就业包括离开深圳市异地就业。
重新就业后,可自助办理失业金停领。再就业者可通过 “深圳人社” “深圳社保”微信公众号、社保自助服务终端、个人网上服务系统、i深圳、粤省事均可办理失业金停领业务。
微信操作需关注“深圳人社”微信公众号,点击“办事”“掌上办事”“社保业务”“个人业务办理”,进入个人业务系统后,点击“待遇申领” “核定失业人员停领失业保险待遇”。
若违法领取失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若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待遇剩余月数将作为下次失业的可领取月数,与重新就业后参加的失业保险缴交时间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