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吴维
网络诈骗在当下层出不穷,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施行。文图、音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和转账支付信息等,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市民如遇网络诈骗,保存网络证据是关键。
市民提供微信证据 诈骗团伙绳之以法
据记者了解,2018年,被告人刘某等人组建了一个成员固定、组织严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交叉组成七个微信“家庭群”以恋爱交友为名实施网络诈骗。每个“家庭群”自上而下分为主任、经理、家长、家庭成员等层级,人数七到八人,且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家庭”以传销式的手段吸收成员和进行管理,新人加入“家庭”需缴纳3900元人民币的费用,家庭成员可选择以“交野心”的方式将诈骗所得交给家长以提升自己的等级,每3900元人民币为一个“野心”。
实施诈骗时,家庭成员以年轻女性角色通过微信聊天工具与男性被害人聊天,欺骗感情并编造包括投资理财在内的各种事由骗取钱财。当被害人要求语音或视频时,则由“家庭”中的女性成员进行协助。七个“家庭”之间由被告人刘某进行成员调整,并组织大小培训活动和经验分享。后期经查明,该团伙被绳之以法,就是因市民提供了微信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信息,才能为法院判决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十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一千元不等。
保全保存微信证据 市民需注意5点
近日,深圳警方发布微信证据保存攻略,教市民如何保全保存微信证据?据悉,保全保存证据市民需注意5点:1、对于微信内的图片,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2、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3、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内容须客观、真实、连贯;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4、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如果不及时保存会失效,还有一些网络链接等,在保全时除上述步骤外,还要保全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单独仅保全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网络链接无法证实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5、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发生金钱往来时,第一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第二要明确用途,备注时注明转账用途;第三要保留好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催款短信、借条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市民如何在微信上调取交易转账记录呢?
首先,市民下载点击进入微信,点击“我”的;
然后,点击支付、钱包;
再次,点击账单,继续点击常见问题,下载账单;
最后,点击用做证据材料,
点击可选择自定义时间,进入填写相关信息便可申请证明。微信近期还新增了个人微信账单导出功能,可以直接导出个人账户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并加盖腾讯公司的公章(电子章),方便市民自行取证。
换手机也得保存旧机 对方提出删除对话内容需留意
深圳著名律师陆辉5月1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实微信对话内容作为证据,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已经广泛使用。如果是民事诉讼,只要向法院提交手机进行核对,法院会承认微信对话内容;如果是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主动提交手机给侦查机关,侦查机关经过取证后,可以作为证据,但更多的是侦查机关也会根据案件需要,对嫌疑人使用的手机进行取证,同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当事人遭遇了网络诈骗,要保存好手机,微信对话不要删除,不管是通过民事诉讼还是去公安机关报案,微信对话均可以作为证据。
陆辉提醒市民,切莫主动删除微信对话内容,如果要更换手机,也要保存好原手机。如果在微信对话中,对方提出要自己删除对话的,要特别留意,这可能是诈骗陷阱。
据悉,根据诉讼法规定,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向法院调取。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必须明确需要调查哪方面的内容: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有关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市民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也无法调取。
相关链接: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为6种:
1、文字微信记录。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2、图片微信记录。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3、语音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4、视频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5、网络链接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6、转账支付信息。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审读:谭录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