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陈小慧
6月13日福田京基御景华城发生玻璃窗坠落砸伤幼童一事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事发后深圳全城甚至全国网友都在为孩子祈福。令人痛惜的是,孩子没能挺过父亲节这天,已于16日凌晨离世。
高空坠物再次敲醒警钟,其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不要说掉玻璃,就连从高空掉落一个鸡蛋杀伤力也巨大。而据媒体报道,出事小区半个多月前也曾发生另一起高空坠物事件,所幸没有伤及行人。时隔半月又一起高空坠物,是否反映物业安全管理上的缺位?对于高空坠物是否应该要有更严格的管理?追责过后,如何避免“飞来横祸”的悲剧重演?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关于高空坠物或抛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但有专家指出,向“相关责任人”追责的前提是“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也就是说,只要不造成他人损害的,高空坠物或高空抛物就没“法”管了。
如何让高空坠物防患于未然?深圳市人大代表、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黄振辉建议,应出台相关管理办法防止高空坠物行为。
具体而言,黄振辉建议对中高层、高层及超过100m高度的住宅建筑严禁设计、采用外平开窗,采用推拉门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同时应加大宣传,建筑物的产权人、管理人员也应依法履行义务,保持日常检查和维护。此外,黄振辉还向记者表示,可参考借鉴香港地区的做法,每年由政府工作人员上门定期检查建筑物窗户。
记者了解到,香港此前也长期存在旧楼失修的问题,由于欠缺妥善维护修养,城市旧楼不仅影响居民日常生活,也严重威胁公众安全。直到2012年,香港特区政府经过多次公众咨询,开始实施了一套强制验楼和强制验窗计划,全面整治香港旧楼质量。
强制验窗计划规定,所有高于3层、楼龄10年或以上的私人住宅楼,必须每五年检验一次。屋宇署则每年会随机挑选2000幢和3800幢旧楼分别进行强制验楼和强制验窗计划。检测不合格的大厦,必须短期内维修整改,否则会遭到重罚。根据香港《建筑物管理条例》,业主或法团如果不遵从强制验楼通知,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被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一年。
日本的做法或许同样值得借鉴。根据媒体报道,日本的一些城市会要求建筑搭建时须拥有类似的防高空坠物的对策。2009年修订的《横滨市建筑环境设计制度》第六条规定,在共同住宅内设置阳台的情况下,需要在阳台下方或水平方向有坠物嫌疑的区域内采取危险防范措施,而没有做到的建筑设计将不能通过最终的安全审批,从源头上防止高空坠物发生。
如果说高空坠物还是无心之失,高空抛物则更让人深恶痛绝。有些人随手往窗外扔东西已成习惯,却不知其行为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
对此,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勤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建议小区内安装摄像头,有些小区的摄像头高度不够,不能监控到较高楼层,应在小区楼顶也加装摄像头,一旦有“高空杀手”往楼下扔东西,摄影头立刻记录在案,更方便追究责任人。
“光靠宣传还不够,对于‘高空抛物’必须要加大处罚力度。”杨勤代表认为,抓到高空抛物者后要立刻处罚,而且要将其行为计入诚信档案。
他山之石:严惩高空抛物,香港怎么做?
高空抛物的现实案例中,执法的难点在于精准地找到具体侵权人。香港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或许也值得参考借鉴。据了解,自1998年起,香港房屋暑就在各栋大楼的不同位置装设了俗称“天眼”的高空掷物监察系统,以加强打击高空掷物这类行为。2003年,香港房屋署还成立了侦查高空抛物特别任务队,这样就有专门的巡警人员巡逻、监督以示警戒。
对于“高空杀手”,香港“重拳出击”。据了解,在香港,高空抛物主要依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进行处理。该法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如在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进行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过程中,有人自该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该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该地盘的主要承建商以及进行有关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承建商,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万港币及监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