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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深圳将这样打造总部经济集聚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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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王海荣

记者从深圳市发展改革委12月8日公布的《深圳市总部经济集聚区布局规划》中获悉,深圳将坚持全市统筹、全域发展、各有侧重、设置门槛的布局原则,进行总部经济集聚区的规划建设。

“四大原则”擘画集聚区

其中,将坚持全市发展“一盘棋”理念,综合考虑各区域经济密度、产业结构、用地属性、资源承载力等条件,按照空间规模大小适度、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总部经济集聚区范围,承接总部经济发展。发挥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在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和前海合作区布局若干总部经济集聚区并动态更新优化,用足用好空间资源,进一步增强高端要素集聚能力,加速总部企业落户,推动总部经济集聚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结合“20+8”产业集群和现代服务业布局,建设高科技企业类、先进制造业类、未来产业类、现代服务业类、金融业类、商贸类、数字经济类、创意与工程设计类、现代物流类、海洋经济及滨海文旅类等总部经济集聚区。充分调动市、区两级积极性,引导同类总部企业适度集聚,推动形成错位互补、协同发展的总部经济发展格局。

与此同时,深圳还将优化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和总部项目遴选条件,突出行业贡献、能级提升、发展潜力、流量内涵等,设置分类认定标准,服务各类总部经济集聚区产业导入。

这些企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同时发布的《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到2025年,新增总部企业100家以上,千亿级总部企业达10家,百亿级总部企业突破100家。

据介绍,总部企业指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战略定位,经济发展贡献大、战略决策能力强、资源调动范围广,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总部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及银行分支机构和专营机构、电信运营企业分支机构。

《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也设置了具体的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企业可以按照榜单认定、按照市值或估值认定、按照行业经济贡献认定、以一事一议方式通过签订协议认定等4种方式进行申报认定。

其中,按照榜单认定的企业,要求入选《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世界500强榜单,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500强榜单,或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最新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制造业500强、服务业500强榜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入选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最新公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榜单的企业,或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综合实力指数百强榜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入选清科研究中心最新公布的中国早期投资机构30强、中国创业投资机构100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100强榜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入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新公布的综合评价百强会计师事务所榜单的企业,或入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最新公布的综合评价百强资产评估机构榜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000万元。

按照市值或估值认定的企业要求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上一年度平均市值不低于20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入选权威第三方独立机构最新公布的“独角兽”名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按照行业经济贡献认定的企业根据不同行业设置了不同的门槛。

先进制造类企业要求涉及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深圳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其他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深圳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数字经济类企业要求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的上一年度纳入深圳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电信运营企业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纳入深圳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8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亿元。

金融类企业要求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机构或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上一年度纳入深圳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亿元;银行市级分行,上一年度纳入深圳市核算的本外币存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合计不低于1500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0亿元;证券、基金机构,上一年度纳入深圳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亿元;其他金融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深圳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商贸物流类企业要求批发业企业的上一年度纳入深圳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零售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深圳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深圳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

现代服务类企业要求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纳入深圳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广告、人力资源服务等其他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深圳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深圳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深圳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深圳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其他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深圳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以一事一议方式通过签订协议认定的企业,要求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科技引领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签订总部经济发展合作协议后予以认定。

总部企业可以享有这些“硬核福利”

总部企业可以获得落户奖励、贡献奖励、租房补助、购房补助、用地支持、人才奖励。其中对本政策实施后新注册、迁入企业,设立后五个年度内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在认定当年给予200万元奖励,次年达到总部企业复核条件的,给予300万元奖励。以一事一议方式通过签订协议认定的总部企业,其落户奖励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连续2年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且连续2年在深圳市形成综合经济贡献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贡献奖励。对涉及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总部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在深圳市综合经济贡献增量的5‰给予奖励;其他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在深圳市综合经济贡献增量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2000万元。综合经济贡献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研发投入四项指标加总计算。

对在深圳市无自有生产经营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深圳市租用自用生产经营用房(不包括创新型产业用房),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50%每年给予最高150万元补助,累计不超过5个年度。对在深圳市无自有研发办公用地和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深圳市按市场价格首次购置自用研发办公用房给予补助。购置房屋位于市政府规划的总部经济集聚区内的,按购房金额的10%给予最高2500万元补助;位于深圳市其他区域的,按购房金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享受补助的购房行为须发生在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后,且该房产10年以内不得出售;提前出售的,全额退回购房补助。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也可以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自用总部大厦,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地价优惠。

此外,总部企业管理人员及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深圳市人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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