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首席记者 包力 通讯员 李美娴
6月17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直播了一起合同纠纷案。
2019年10月18日,原告深圳某信息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企业主页开发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开发系统,系统交付后,原告支付软件开发服务费80500元,系统开发周期为90个工作日,交付标准为被告向原告交付系统的源代码。协议签订当天,原告按照《企业主页开发协议》向被告支付定金16100元,并于2019年12月5日支付合同款24150元。
根据协议被告应在2020年2月28日交付系统,原告称自2020年3月份起多次催促交付系统无果,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被告认为,其已按原告多次提出的新制作要求对系统进行修改并交付,且在2020年6月30日最后一次交付后,原告未再提出修改意见,应视为原告认可被告交付系统,不存在违约行为。2021年4月7日,信息公司未通知科技公司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双倍定金、退还已付合同款、支付律师费等共计58350元。
法庭上,双方提交了《企业主页开发协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网站建设方案等证据,并围绕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本案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展开了辩论。
此案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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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解除合同的条文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审读:孙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