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司新宣 吴仲清 文/图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然而向先生没能料到,自己只因出了一次严重的交通事故,装修客户以为他生死不明后,竟企图以死无对证由不支付工程尾款。
一怒之下,向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市某餐饮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尾款和违约金等费用。
法院经过研究,认为该案适宜采用人民调解形式化解,特委派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由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何春花进行调解。
“我还欠着很多工人工资,现在身无分文”
通过查阅材料,调解员了解到,2017年8月,由向先生担任自然人独资股东的装饰公司,承包了餐饮公司的一个室内装修工程。完成施工后,餐饮公司支付了前三期的工程款,剩余第四期工程款38400元和质保金25600元未支付,合计64000元。
“装修工程已经完工三年多了,但还有厨房漏水之类的小问题没有解决。”调解员致电餐饮公司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解释道,“我们也找不到人过来维修,他必须把所有问题解决完,我们这边才同意支付剩余的款项。”
另一边,向先生向调解员反映,工程完工没多久,自己就发生了一场重大交通事故,一直在医院住院,头盖骨都被取了一半,现在已经是个半残疾人。“我还欠着很多工人工资,现在身无分文。”向先生希望,餐饮公司能够尽快支付尾款,工程上的小问题,他后续也会安排工人处理。
死无对证就能不履行支付?
当调解员再次致电餐饮公司,餐饮公司对向先生发生的交通事故表示理解,后续会联系向先生协商处理。
一周过后,调解员发现,餐饮公司的联系解决,竟只是“空头支票”。餐饮公司拖延付款的原因,实际上是在知晓了向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生死不明后,企图死无对证不履行支付,或以工程的质量瑕疵为由进行讨价还价。
然而,此次案件的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签订合同的主体是装饰公司和餐饮公司,目前向先生的装饰公司已经注销,他能否继续维权呢?答案是肯定的,向先生作为原装饰公司的独资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在危难时拿回救命钱
在厘清了案件的法律焦点后,调解员继续做通双方的工作。
“你们不能因为向先生生死不明,而意图赖账。”经调解员提醒,餐饮公司认可了装修尾款,但认为质量存在瑕疵,同意解决问题后再支付50000元的装修款。调解员继续提醒,“在认可装修尾款后,餐饮公司的违约事实确实存在,需要赔付违约金。”
按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日万分之五计算,三年多来违约金已达32000元,但由于法律对违约金上限有明确要求,按照未付款项64000元的30%顶格计算,向先生主张的违约金赔偿已高于法律保护上限。
在经过调解员的分析释法后,向先生自愿放弃违约金和律师费的主张,要求餐饮公司支付56000元装修费用。面对6000元的差额,调解员继续做通餐饮公司的工作。
在调解员的努力下,最终,餐饮公司愿意提高支付金额化解纠纷,向先生也在危难时尽快拿回了属于自己的救命钱。
审读:喻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