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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9月1日起实施!深圳不再全面禁止“摆地摊”,但要符合规范……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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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创/深圳商报首席记者 陈小慧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条例》一大亮点是优化摆卖、设摊经营管理方式摆地摊”不再被全面禁止。

近两年来,在深圳各大商圈等地,常常能看到一些装饰精致的“地摊”,不仅有卖烧烤、水果和奶茶的,也有卖手工艺品、衣服、鲜花等等,吸引了不少市民前往体验和消费。小小的“地摊”,充满了热闹的气息,城市“烟火气”扑面而来。

“地摊经济是人间的烟火,也是一个城市生机活力。更重要的是,由地摊刺激的消费需求,有助于拉动城市经济增长。只要合理规范和管理,可以留住这样的‘风景线’。”在深圳市人大代表、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振辉看来,“文明风”和“烟火气”同行,才是城市最好的街头风景,因此有必要修订《条例》提升行政执法温度,平衡群众需求和城市管理的需要,让“人民城市”容颜常新、安全常在、温度常存。

记者注意到,《条例》将原本“禁止商店、门店超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规定,修改为“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应当符合规范”;在原《条例》“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基础上,增加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的例外规定,以兼顾居民日常生活需求和城市整体市容美观有序,留住城市“烟火气”。

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摆摊。《条例》内容的一大前提是“应当符合规范”,具体规范由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制定。不符合规范的,《条例》规定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同时,如果摆摊范围超过划定场所,也将受到处罚。《条例》规定,除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外,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占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堆放、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条例》还规范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增加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应当遵循安全至上、公益优先、合理利用、规范使用的原则和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实行计划管理的规定。

此外,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完善户外广告设施定义,新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重要片区和主要路段的详细设计以及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的要求”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带有光源、声音、反光材料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

审读:喻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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