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吴维
记者4月24日从深圳市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获悉,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第319号令,公布了《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分为总则、房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建筑幕墙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章节,共五十三条。
《办法》明确,房屋安全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财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房屋租赁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对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行政执法。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定专职人员对所辖区域的房屋安全实行网格化、常态化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管理人)或者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办法》规定,房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明确告知房屋的基本情况、性能指标、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禁止性行为、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安全责任人要按照房屋设计要求或者批准的使用功能合理使用房屋;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房屋修缮、改造及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确保房屋安全;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解危;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及危险房屋应急处置等工作。
《办法》同时规定,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危险房屋在治理、解危前,不得用于出租或者生产经营活动。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危险房屋信息录入房屋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并采取张贴告示、设立警示标识等方式对危险房屋相关信息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