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包力 通讯员 潘佳荣 陈燕妮
为更好地解决日益增多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有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月20日下午,深圳龙华法院走进龙华交警大队观澜中队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公开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以及群众约30余人旁听庭审。
2018年7月29日22时许,被告王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大浪街道陶元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三合百货路段时,与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由西往东横穿陶元路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及其搭载的乘客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8月3日7时许,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中,李某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0余万元损失,李某家属要求涉案车辆驾驶人即被告王某和车辆保险人被告某保险公司予以赔偿。龙华法院在庭审中进行详实细致的法庭调查、激烈的庭审辩论等环节,依法查实原告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
此次巡回审判活动充分发挥普法教育作用,通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方式,由点及面,不仅使群众意识到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的重要性,也让一线交警进一步体会到诉讼过程中证据的关键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审理本案的刘媛法官解释,死者李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搭载乘客上路行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且借道通行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目前路面上常见的所谓“电动自行车”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鉴定时,很大一部分是被纳入机动车范畴,市民在选择交通工具时应当审慎。驾驶电动车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且尽量不乘坐他人用以营利性运输的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安全第一,市民无论选择何种交通工具,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证据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唯一标准。所以无论采取自行调解解决,还是提起诉讼的方式,都要注意保留所有证据原件,以备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