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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利用空壳公司骗贷千万,获刑!罗湖法院:融资须合规,担保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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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创/深圳商报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赵亚飞 郑裕虹

用空壳公司申请联保联贷,以贷款之名行诈骗之实,骗钱又骗人。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通过一起诈骗案以案说法,提醒企业经营者融资应合法合规,为他人担保一定要看清合同条款,了解相应法律责任。

该案中,张某是深圳A公司法人,自2012年起不断向个人和小额贷公司高额举债。不久后,欠下巨额外债的张某以“公司要做大做强,需要配合挂名新公司,集团公司上市后给每名员工一套房”为名,说服方某、李某和杜某通过购买登记的形式将B公司、C公司和D公司分别登记到其三人名下。

随后张某利用A、B、C、D四家公司与某茶行、某贸易公司及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四份虚假的茶叶购销合同,并利用四家公司的虚假经营流水向某银行申请用于支付货款的联保联贷2000万元,以联保联贷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到贷款2000万元,然而大部分贷款在几经辗转后转到张某个人账户,用于其还债及个人消费。

同时,张某骗取李某信任,诱导李某多次向银行借贷,取得的贷款随即转向张某及其债主,导致李某遭受财产损失达180多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首先,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利用新过户的公司,捏造虚假经营流水,与其他公司签订虚假买卖合同,操控挂名公司申请没有实质担保能力的联保联贷,诈骗银行贷款占为己有并转移,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其次,张某虚构公司做大做强、要上市、给员工分房等事由,骗取李某的信任,利用李某的征信获取贷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实际上是把巨额债务转移到李某身上,非法占有李某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此法院判决,张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联保联贷”作为创新信贷产品,一般是银行为数家自愿组成联保体的企业提供短期融资业务,由联保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互相担保的贷款方式本质上仍然是信用贷款,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风险。本是帮助小微企业融资的制度,却不时被不法分子当做骗取贷款的手段。据悉,司法实践中,判定构成贷款诈骗犯罪通常考虑两方面:客观上,表现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或证明文件等方式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反映为贷款时的偿债能力不足、贷款后并非用于经营、后期并无还款真实意愿等。

贷款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法官提醒,企业应注意以合法合规的手段进行融资,切勿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否则将受到刑事处罚。同时,作为担保人,签订合同时应了解借款人的信誉和经济情况,仔细查看合同条款,不要碍于情面就轻易为他人担保,否则将因借款人无力还款而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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