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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彭琰
记者6月2日获悉,最新一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布《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新规将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新规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登记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规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新规要求的,发放行驶证、号牌和电子登记证;不符合新规要求的,发放过渡期标识,有效期至2022年8月1日。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登记材料,查验车辆,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电子登记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按照新规,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车辆所有人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车辆出厂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等。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行业协会和农贸(农批)市场管理者收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材料。如,个人及企业所在行业没有行业协会的,可以由个人及企业向所在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由社区工作站将申请登记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门。
审读:谭录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