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驻京记者 宋华
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人民大会堂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面介绍了人民法院2020年的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在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因侵犯个人隐私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隐私权是新类型的具体人格权,在理论研究成熟、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将会择机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司法解释。
周强院长在《报告》中指出:“通过一系列人格权保护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让人身自由受到充分保障、人格尊严受到切实尊重,充分彰显我国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共和国人民的主体地位。”
对于人民法院如何保护公民人格权的?如何对待日益出现的侵害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的情况?贺小荣表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我们每一个老百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近代民法多以财产法为中心,对人格权的保护并不充分。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进步的过程。 “法与时转则治!”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对隐私权的内涵、效力和范围等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顺应了时代的要求,也是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具体要求。
贺小荣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突出的是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问题。”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个人信息的范围可能要远远大于隐私的范围。比如对姓名、肖像的侵犯可能分别构成对个人信息和肖像权的侵犯,而不是对隐私权的侵犯。法律既要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人格权益,又要兼顾社会对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民法典兼顾了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和信息资源有效利用的双重目的。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因侵犯个人隐私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贺小荣表示,“民有所需,我有所应!”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对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人格权的保护。他透露,由于隐私权是新类型的具体人格权,在理论研究成熟、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将会择机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司法解释,不仅可以指导法官办案,也可以规范社会大众的行为。
APP不得收集与该应用软件无关的个人信息
互联网时代,人们在通过手机下载安装某些APP时,往往会被索取定位、访问设备照片、通讯录、脸型及指纹信息等与下载目的无关的内容,不同意则无法正常下载使用,同意则会给后续生活带来不必要烦恼。
对于人民法院如何应对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贺小荣指出,“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APP运营商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APP运营商在提供某APP下载服务时,依法不得收集与该应用软件无关的个人信息,否则便构成违法。个人若在下载APP过程中被收集与该应用软件无关的信息,提起诉讼要求删除相关个人信息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其次,为公共利益需要,适度处理个人信息依法免责。依据《民法典》第1036条第3项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合理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的宪法依据是《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规定。由于公共利益涉及国家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了公共利益整体考虑,个人的权利应当受到适当限制。当然,公共利益是个弹性极大的概念,为避免滥用,应当严格限制适用范围,而为了公众的健康安全需要,则无疑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贺小荣说,“在我国去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政府主管职能部门运用大数据技术,及时准确搜索患者的每一个接触者,并采取适当的安全隔离措施,最终取得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胜利,表明我国关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平衡的法律制度,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应继续坚持。”
贺小荣强调,净化网络空间,需要各方共同努力。2019年11月,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制定印发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对用户规模大、问题突出的260款APP,有关部门采取曝光、约谈、下架等措施。就APP运营商而言,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运营,自行整改违法违约的运营模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自然人个人而言,对于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APP,应当有意识地收集证据,及时投诉或者举报,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审读:喻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