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司新宣 刘晓光 文/图
近日,坪山区两个小朋友之间的小打小闹演变成两个家庭的“大动干戈”,最终在坪山区人民调解员的悉心劝解和帮助下,两家的“战火”熄灭,握手言和。
家住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的小学生杨某与同学颜某是一对好朋友。他们在小区里开心玩耍时,杨某突然被颜某不小心扔出的文具砸中了额头。看到孩子被砸了额头,杨某的爷爷、奶奶、妈妈焦心不已,集体出动带杨某前往医院就诊。
经医院诊断,杨某头部轻微擦伤,没有大碍。杨某爷爷心里的大石头放了下来,但他心里始终憋着一口气,觉得孙子受了委屈,着急忙慌地找到颜某并拉着他找家长讨说法。
在路上,他们遇到了颜某的妈妈,一路上都担惊受怕的颜某见到妈妈后立马崩溃大哭,颜某妈妈一看这情形,误以为杨某的家长打了孩子,心里的火“噌”一下子就燃了起来,“大战”一触即发,双方争执不休。
不久,颜某爸爸赶到了现场,“战况”再度升级,谁知,杨某爷爷在争吵过程中不慎滑倒,右腿小腿挫伤,双方都傻眼了,赶忙报警求助。
龙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在了解了案情后,将该案件委托给坪山区司法局驻龙田派出所人民调解员刘晓光进行调解。
面对这场由“熊孩子”引起的“混战”,调解员首先征求了双方的调解意愿,随后对该案件展开了调解。
调解开始时,调解员发现了双方家长情绪都比较激动,于是,调解员采用冷处理法、背靠背调解案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安抚。
调解过程中,颜某告诉调解员,杨某爷爷没有打他,只是自己因害怕大哭,双方家长听到后都松了一口气。
最终,经过几个小时的调解,大家达成一致意见:颜某的家长表示承担杨某的医疗费用,由于杨某爷爷是自己跌倒,故医疗费用自行承担。
双方小朋友的家长最终握手言和,顺利签订调解协议,两个小朋友的友谊得以继续。
延伸阅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审读:孙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