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陈小慧
在深圳,独生子女或将有每年不超过20天的护理假,并且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提出了上述规定。
深圳是一座平均年龄仅30多岁的年轻城市,但养老问题依旧值得重视。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本市户籍老人32万多人,占全市户籍总人口的7%。加上常住老年人口,超过100万人。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市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此次《条例(草案)》设置了多个创新点,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以促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为主线,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作出了制度创新和变通。
亮点1:独生子女护理假最多或有20天
独生子女成年后,尤其是两个独生子女组成家庭后面临着赡养双方四个老人的困境。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市通过地方立法或者政策建立了独生子女护理假,为更好解决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深圳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在《条例(草案)》设立了独生子女护理假,即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在规定假期内视为出勤,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亮点2:不区分经营性质,按收住对象实行差别收费
现有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主要是通过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来实现。但按照养老机构经营性质区分进行经费补贴的模式,将不利于精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区分养老机构收住对象实行分类收费,以“补需方”的方式完善财政补贴机制,在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财政经费支持的基础上,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区分收住对象,实行分类收费,规定“公办养老机构区分收住对象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对入住特困老年人实行免费;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失能、高龄老人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其他符合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条件的老年人,按照非营利原则和依据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成本,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
亮点3:拟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前国家层面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也仅规定“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此,《条例(草案)》细化相关内容,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明确长期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的项目内容和费用标准,完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并将长期护理保险具体办法授权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据了解,目前,深圳市有关部门正在草拟《深圳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
亮点4:各街道至少建设一家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
《条例(草案)》还规定,各区至少建设一家区级养老服务机构,各街道至少建设一家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各社区根据老年人分布情况建设养老服务站点。此外,建立养老服务领域信用评价体系,依法记录和归集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
《条例(草案)》还结合深圳实际,加大了改变养老用地用途、未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处罚力度。规定处擅自改变用途的土地每平方米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将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养老实施处未配建的面积每平方米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等。
此外,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等方面,《条例(草案)》也予以规定,比如将养老融入医疗,鼓励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学科,提供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和养老床位;将养老医养相结合,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疾病预防、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指导和转诊预约、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医疗、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