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陈小慧违法排水造成严重后果最高或处50万元罚款,并吊销排水许可证。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拟提出上述规定。据了解,《条例(草案)》对上位法的部分规定进行了变通,比如优化排水许可制度、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核定范围等。分类对排水户实施审批和备案管理水污染问题曾是深圳市突出的环境问题。2007年实施的《深圳市排水条例》,对加强深圳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安全畅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排水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同时,深圳市目前159个黑臭水体和1467个小微黑臭水体全部消除黑臭,水环境质量实现历史性好转。出台条例也是全面巩固水污染治理成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需要。《条例(草案)》变通了上位法规定,按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小型排水户的分类标准,分别实施审批和备案管理。从事工业、工程建设、医疗、餐饮、酒店、洗染、汽车修理、洗车、加油、屠宰、农贸等活动的排水户到区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从事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月用水量较少的小型餐饮活动的排水户到区排水主管部门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备案。对违法排放行为,《条例(草案)》规定,未按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项目应按雨污分流要求配套建设排水管网《条例(草案)》明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主体工程进行改造的,排水设施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改造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改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配套建设排水管网,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相互混接;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阳台和生活露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条例(草案)》还完善了排水设施(包括市政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的竣工验收、移交和登记程序。规定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力量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网内窥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竣工验收。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排水主管部门或者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参与。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于三个月内向排水主管部门和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竣工档案移交手续。拟将污水收集成本纳入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条例(草案)》还作了变通性规定,将污水收集成本纳入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核定范围,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的原则由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工业企业排放工业废水的管理,《条例(草案)》细化了有关规定,明确工业生产区域内工业废水排放管网不得与雨水、污水管网相互混接。新改扩建的工业园区应当建设完善的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一个园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工业废水接驳口。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20日。相关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如下: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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