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王斗天 通讯员 陈晓晖 万基一
记者8月26日获悉:罗湖区日前出台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通过强化代建项目统筹决策、提升政府对项目前期有效管控、加强履约考核和奖惩等,罗湖区确立了以施工代建为主、全过程代建为辅的代建模式。
近期新鲜出炉的《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包含六大核心内容:
明确代建适用范围,提高代建项目门槛。办法规定“位于城市重要地区、重要节点的环保水务、市容绿化、市政交通、城市医疗、教育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类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2.5亿元以上的,可以实施代建制”。
代建费用为零的项目,投资规模可低于2.5亿元,适用范围为与城市更新单元相邻,或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红线紧邻且需与该社会投资项目同步建设的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明确“公开招标为主,预选库选取为辅”的代建单位选取方式。零代建项目可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在《代建单位预选库实施细则》中,同时优化了预选库的使用规则,规定预选库内选取代建单位的,代建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采取“多方案比选择优确定”,在5亿元以下的采取“按号轮候”。
确立施工代建为主,全过程代建为辅的代建模式。办法规定“代建项目原则上采取施工代建”,“功能和技术要求极为复杂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全过程代建”。
实行履约考核制度。办法明确“委托单位会同项目需求单位完成代建项目的履约考核工作,委托单位按季度向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建设局提交履约考核报告直至项目移交结束”。
构建代建制度和监理制度的协同机制。办法规定“委托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的招标和合同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在对代建单位的履约考核和施工现场管理方面对委托单位负责”。 同时创新引入监理报告制,规定“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要求,采取监理月报和监理急报两种形式,向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提交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提交最终监理报告”。
建立代建单位的退出机制。办法规定了委托单位原因和代建单位原因两种情形下代建单位的退出程序、权责归属、结算方式、赔偿方式、赔偿限额、处罚方式等,并明确了代建单位退出后的职责履行要求和应急替换方案等。
为确保《办法》贯彻执行,罗湖区政府同步印发了《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