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皮鲁公司不服重审裁定,起诉知产局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的裁定,皮皮鲁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理由为涉案的“皮皮鲁”商标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仪军庭长称,此次起诉中,皮皮鲁公司明确其起诉的理由为诉争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针对法院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定而提起的诉讼,故可以先行立案。仪军庭长表示,立案阶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前后作出的两次裁定,及法院两级审判决内容认为,在前述法院两级审理中,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争议并不涉及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问题,故法院一二审判决也未就此问题进行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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