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陈小慧
在飞机、高铁等公共交通上“闹事”被处罚的人,今后再乘坐公共交通可能被“区别对待”。10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其中规定,“扰乱航空器、车船等公共交通秩序,被执法部门予以处罚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在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向行为人提供优惠服务,或者不允许行为人通过电子方式购票。”
司乘人员有权要求乘客让座爱心座椅
2013年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城市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有力推动了深圳的城市文明建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情况和问题不断产生,条例的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有些新的不文明行为需要进一步加以规定。
比如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爱心座椅和优先车厢的规范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爱心座椅,供老年人、孕妇、残疾人等有需要的乘客优先使用,其他乘客使用的,应当让座,不让座的,司乘人员有权要求其让座。”同时规定“地铁可以设立优先车厢,在高峰时段优先车厢可以优先给残疾人、未成年人、女性等有需要的人士乘坐。”
中小学生在教学场所不得进行非教学用途电子游戏活动
中小学生由于缺乏自制力,在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时,容易沉溺其中无法自拔。考虑到目前不少学校需要应用手机、平板电脑进行教学活动的客观情况,《条例(修订草案)》平衡各方意见规定“中、小学生在教学场所内不得进行非教学用途电子游戏活动。进行非教学用途电子游戏活动的,学校可以代为保管手机、平板电脑等相关电子设备。”
在公共场所实施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或被驱离
及时有效劝阻不文明行为,对于维护公共秩序、引导市民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公园、图书馆、博物馆、学校等公共场所安保及工作人员,对实施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人员有权进行驱离;商场、宾馆、餐厅、银行、文体场所等营业场所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演唱会、大型赛事等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场所内实施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的,可以拒绝为行为人提供服务、且不退还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同时场所人员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限制行为人三个月至三年进入相关场所或参与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