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沛娜
当公德与私德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怎样做?如何看待公德和私德之间的关系?10月11日,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研究所教授陈晓平受邀来到深圳市宝安图书馆,以“公德和私德的张力与平衡——职业活动和个人修养的道德基础”为主题,在讲座中提出“契约-道德相关性方法”,以使公德和私德的区分更为精确,并进一步引出“公德问题”和“私德问题”的区分。
▲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研究所教授陈晓平
陈晓平首先从个人和社会的权力界限谈起。他介绍,随着西方法学和伦理学的发展,公德与私德的概念便应运而生。在西方首先明确地提出这两个概念的是18-19世纪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密尔紧随其后。边沁在其代表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首次明确表述了功利主义原则,把伦理学称为“指导人们行动以得到最大幸福的艺术”。密尔则提出“不伤害原则”作为个人道德和社会道德的界限,并以此作为个人自由和社会干预的界限。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学家梁启超正是从边沁和密尔等人的著作中发现公德与私德的概念,并加以引申和发挥。他这样定义这两个概念: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他向国人大声呼唤善群利国的新道德,而把惟善家庭的旧道德置于新道德的统辖之下,以此纠正中国传统上重私德而轻公德的伦理体系。
“我们知道,在日常生活中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准则并非只有一条,而是有许多条,如‘不要说谎’和‘要减少他人痛苦’等。在一般情况下,这些不同的道德准则是并行不悖和相辅相成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它们之间会发生冲突。”陈晓平举例说,例如当年面对一个患有绝症的病人,是否把真实病情告诉他就成为一个值得考虑的道德问题。若按照“不要说谎”的准则,你应当告诉他真实的病情;但若按照“要减少他人痛苦”的准则,你不应告诉他真实的病情。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能够做出道德评价和道德选择,就必须对不同的道德准则进行排序,即按照公德性程度的强弱进行排序。“当一个人面临道德冲突的时候,他首先应当把所涉及到的彼此冲突的道德准则列举出来,比较它们的公德性程度,然后按照公德性较强的那个道德准则去行动。”
在陈晓平看来,一个好的道德体系应当以公德为主而以私德为辅。但是,这绝不意味着私德是无足轻重的,这是因为,一个签约者对自己的利益或幸福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的背景知识和私德;这就是说,按照民主原则确立的社会契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多数人的私德是怎样的。这样,公德和私德就成为互相依赖的了,这就是道德哲学的复杂性之所在。“公德是以社会契约为轴心的,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制定的社会契约在其本质上是代表最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遵守社会契约是道德的底线,对它的违反将从根本上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关系,使其他更高层次的道德标准无从谈起。因此,当公德与私德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德为主而以私德为辅,平时则注重私德的修养和提升。这就是公德-私德二维伦理原则,据此可以调节公德和私德之间的张力与平衡。”陈晓平说。
他指出,职业活动是社会分工体系的重要方面,是特定的社会角色活动;显然,职业伦理主要地属于公德的范畴,其道德基础是各种职业特定的社会契约,即通常所谓的“职业合同”。各种职业合同只是某种特殊的社会契约,是以最基本的社会契约即国家法律为前提的;因此,当职业合同的某些条款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被修改,否则该职业合同是无效的,不能成为职业伦理的根据或准则。对于符合国家法律的有效的职业合同,职工必须遵守,否则就是违反职业伦理。
在日常生活中,有关“见义勇为”和“见危不救”的新闻话题经常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那么,我们要如何评价“见义勇为”和“见危不救”?对于这一问题,陈晓平认为,对于见义勇为和见危不救行为的道德评价和法律评价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设立“见义勇为奖”和“见危不救罪”不是完全不可以,但一定要有明确的界定,否则反倒会产生负面作用。“结合职业伦理的视角,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更为清晰,即:如果见义勇为包含于当事人的职业伦理之内,那么见义勇为便是一个公德问题,只能遵守不能违反;如果见义勇为不包含于当事人的职业伦理之内,那么见义勇为不是一个公德问题,而一个私德问题,遵守之更好,违反之也无可厚非,尽管在私德上应该对之加以提倡(而非规定)。”
陈晓平强调,一般地讲,关于公德和私德的区分对于职业伦理是十分重要的,在公德之内或职业伦理之内应当明辨是非、赏罚分明,但在私德之内或职业伦理之外则应当宽容自由、注重说服劝导。对于不同性质的道德问题应当以不同方式来处理,这对改善职业伦理和提高个人修养是至关重要的。
据了解,本次讲座为“中国传统文化与职业伦理”系列讲座之一,由深圳市宣传文化基金资助,由宝安图书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主办,商务印书馆深圳分馆、深圳市云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协办,合作媒体为深圳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