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方俊
“构建法律行为效力制度是构建法律秩序的一种方法,是裁判法定争议的重要依据。”10月25日,深圳市公民法律素质提升项目——歌乐山大讲堂在深圳市法学会学术报告厅举行第五十五期讲座。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江必新教授应邀开讲,就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若干问题展开探讨,为深圳法律界带来一场极具指导意义的专业讲座。
本期讲座由深圳市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深圳律师学院主办,贵州贵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承办,深圳市法学会、深圳市普法办、深圳市司法局特别支持。
深圳市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名誉会长、福田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郭明忠主持讲座。
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西南政法大学原副校长刘俊教授点评。当天讲座还同步在线直播。
深圳市司法局局长蒋溪林致辞表示,深圳是全国商事主体最多、民事活动最活跃、经济外向度最高的城市,也是全国最大的移民城市,因此对法治有更高的追求。深圳积极迎接民法典时代,率先打造了全国第一所民法公园,正持续向社会各界深度传播民法典精神和文化。此次讲座有利于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深化对民法典的学习。
据悉,长期以来,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两部法律所规定的两套规则并行。2017年公布的《民法总则》虽然对两部法律规定进行了整合,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仍然会存在明显的重复与矛盾。
《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有较大的变化,例如明确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需援引总则编相关规定,增加违背公序良俗作为合同无效的事由,明确通谋虚伪需区分虚伪表示行为和隐藏行为分别认定其效力,对未生效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规定等。
讲座中,江教授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异同、法律行为效力的本质与结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的要件等十个方面阐述了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关问题,为大家更好的学习和理解民法典提供了思路和方法。
(文中图片由深圳市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