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张玮玮
深化破产制度改革对于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意义深远。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明确要推进破产制度和机制的综合配套改革,试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这让深圳法治工作者非常关注。
实施方案为破产制度改革指明新方向
据悉,我国现行的破产方面的法律只有2006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至今已有14年之久,已不再适应当前特别是深圳特区的发展需求。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中央这次以批量授权方式,赋予深圳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的改革自主权,推出27条改革举措和40条首批授权事项,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是其中的重要条款,涉及个人破产、破产重整、跨境破产以及破产配套制度等破产领域的全部重点内容。此举既是对深圳破产制度建设成就的高度肯定,也是对深圳未来破产改革先行的深切期待。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 曹启选
“实施方案纲举目张,让人振奋。”广东省律协破产与清算专委会主任、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卢林是从业三十多年的破产专业律师。谈到实施方案中对破产制度改革的推进,他认为接下来应着力解决破产法的瓶颈问题,比如处理企业破产流程中的税务注销工作,涉及滞纳金的计算和收取等细节,关乎破产法与税法的协调问题。他建议深圳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限,从立法到执法,对破产制度作进一步的细化和统筹安排,完善配套举措,清除具体操作中的各种障碍。此外,他还建议在深圳成立破产法院,业务范围可以辐射华南或大湾区,让破产案件能够得到集中高效的审理。
专门从事破产法律事务的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蒋阳兵认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圳破产制度建设方面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破产制度改革和完善提供了政策和上位法方面的依据,更有利于深圳发挥先行示范区标杆作用,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破产制度。同时他认为,深圳需要在破产适用主体、破产事务管理、府院联动、审判机构设置(如成立破产法院、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破产程序(如简易程序)、破产重整、跨境破产等方面进行新的探索,完善相关的破产制度和机制。
试点破产预重整为全国提供经验样本
在当前新发展阶段的大局下,破产重整制度对于经济机构的再调整、对于资源要素的再配置、对于企业治理模式的再优化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据了解,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颁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对预重整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该规定仅是法院内部的一个操作规范,效力层级较低,实践中还较少使用。蒋阳兵认为,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深圳放权且深圳本具有特区立法权的背景下,很有必要以法律形式规定预重整程序,全面试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在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方面最大程度发挥企业商业价值,提高重整效率和成功率,更好地维护各方利益,节约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蒋阳兵
曹启选介绍,深圳破产法庭正以持续深化破产审判专业化改革为抓手,以预重整制度和跨境破产协作为突破口,推动完善庭外重组程序,建立庭外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对接机制,持续完善办理破产体系,推动深圳成为粤港澳大湾区企业重组的中心,为深圳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也为全国破产制度改革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样本。
完善个人破产制度需使“绣花功夫”
个人破产能够真正落实市场主体有限责任制度,充分保护激发深圳企业家精神,为深圳的创业者提供东山再起的机会。《深圳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8月26日正式审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的颁布一直广受社会各界关注。
◊广东省律协破产与清算专委会主任、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 卢林
卢林建议,对于个人破产制度中有关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设置、经费保障、信用修复重整等相应的配套举措,可由立法机关或中级法院出台实施细则加以推动作进一步完善。比如在完善豁免财产制度方面设立具体豁免财产清单,细化财产类型、估价人、定价标准、夫妻财产析产等诸多问题,对跨法域的财产及债务划分、管辖等系列问题进行明晰。
曹启选介绍,目前深圳破产法庭正紧锣密鼓地推进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配套工作,包括确定全国首家破产管理机构,出台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细则,健全个人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管理制度,完善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