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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公司舆情|涉嫌信披违法!世龙实业及相关责任人被警告罚款,董事长汪国清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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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晚间,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实业”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称,此前世龙实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3月12日,公司收到江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世龙实业涉嫌违法的事实主要为全资子公司江西世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江西监管局认为,世龙实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属实,拟决定对世龙实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八十万元罚款。同时,公司相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处罚。同日,世龙实业董事长、总经理汪国清因违反信披规定,被江西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世龙实业公告截图

世龙实业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3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4年3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4〕1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称,经查明,世龙实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世龙实业全资子公司江西世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供应链)通过与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其中: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66,854,566.94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收入的9.02%,虚增营业成本161,122,864.90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成本的8.65%,导致虚增利润总额5,731,702.04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09%;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146,753,276.18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收入的9.34%,虚增营业成本134,969,145.23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成本的8.73%,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1,784,130.95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62%。上述情形导致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事实,有公司公告、银行账户流水、公司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江西证监局认为,世龙实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张海清作为世龙实业时任总经理,担任世龙供应链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参与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在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汪大中作为世龙实业时任副总经理、世龙供应链时任总经理,参与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在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宜云作为世龙实业时任董事长、董事,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在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敦国作为世龙实业时任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在世龙实业201 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冯建华作为世龙供应链时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参与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车有根作为世龙供应链时任财务总监,参与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西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八十万元罚款;

二、对张海清、汪大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三、对刘宜云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胡敦国、冯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五、对车有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同日,世龙实业董事长、总经理汪国清因违反信披规定,被江西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世龙实业公告截图

江西证监局警示函称,经查,汪国清担任世龙实业总经理、董事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2006年6月,汪国清以代理人代持方式出资参与设立江西嘉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柏公司),并由代理人任职嘉柏公司副董事长;2012年10月,嘉柏公司被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柏公司,原名为景德镇宏柏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吸收合并,代理人继而任职宏柏公司董事,故嘉柏公司、宏柏公司与世龙实业构成关联法人关系。2011年至2012年10月期间,世龙实业与嘉柏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分别为5465万元、1317万元;2012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世龙实业与宏柏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分别为1367万元、2618万元、1820万元、2 408万元、1739万元、855万元。汪国清未依规履行向上市公司报告义务,导致世龙实业未及时披露上述期间关联交易情况,直至2017年4月才予以披露。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汪国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汪国清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世龙实业公告表示,汪国清收到相关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后续将按照江西证监局的要求,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读创财经综合

审读:汪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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