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驻穗记者 姚嘉莉
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点防控城投企业债务风险,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促进我省债券融资工作平稳健康发展,9月11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等联合印发的《关于城投债券发行与风险管控的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外公开。《办法》提出,鼓励各地设立各类风险缓释金,对于已设立风险缓释金的地方,要利用好风险缓释金,有效化解城投企业债务风险。
《办法》指出,城投企业申报债券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企业财务情况、经营能力、对外担保余额与偿债实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发债额度。企业发行债券应符合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的规定;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申报企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应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
同时,申报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业务市场化、实体化运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
根据《办法》,由城投企业举借的债务属于企业债务,申报企业应向债券主管部门出具发债不新增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的承诺。企业发行债券的募资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和股票、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
《办法》明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全省债券风险管理系统,实现对企业本息兑付、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实时监控,与各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各级发展改革、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除配合债券主管部门做好风险排查工作外,应主动对所辖区域存续期城投债券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如发现大额资产划转、新增大额担保、经营情况明显恶化、主体评级下调、募集资金挪用等明显可能对城投债券偿付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应及时向债券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