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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国家发改委: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至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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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8/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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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驻京记者 宋华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微信号8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人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标《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改革要求,对特许经营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效力。
如何界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其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关系?
该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外延内涵进行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厘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关系,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PPP模式;进一步强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者排他性权利、项目产出的公益属性,以及不新设行政许可、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并借此向特许经营者收费;明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范围,不包括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
该负责人表示,实践中应当注意严格区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中的特许人只能是企业,政府不得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政府作为活动参与方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主要依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项目开展,其本质是以项目融资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
关于体现PPP新机制改革精神进行了哪些制度设计?
该负责人介绍,一是规范特许经营实施方式。完善了特许经营实施方式有关规定。明确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并进一步明确使用者付费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对特许经营实施方式进行列举,包含“新建/改扩建—运营—移交(BOT)”“新建/改扩建—拥有并运营—移交(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等实施方式,并规定禁止通过建设-移交(BT)方式逃避运营义务或垫资施工。
二是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并应遵守《指导意见》有关支持清单关于民营企业项目领域和股比的规定,明确特许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获得的收益归其所有。
三是改进特许经营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程序,明确不同投资模式下应当适用的项目投资管理程序。进一步健全细化特许经营各方的信息披露机制。
四是明确特许经营模式管理责任分工。地方政府负主体责任,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有关行业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监管,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
主要解决当前特许经营领域哪些突出存在的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在《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听取了有关经营主体意见,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
一是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入场难的问题。将促进民间投资作为立法目的在总则中予以明确,新增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担风险作为基本原则,要求必须以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杜绝以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委托等方式规避竞争。专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条款,不同所有制企业融资同等待遇等金融支持措施,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
二是着力解决项目实施不规范的问题。进一步明确特许经营项目范围,商业特许经营项目和不涉及产权移交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不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禁止地方政府借特许经营名义新设行政许可并收费,杜绝“天价特许经营转让费”现象,回归特许经营项目公益属性。
三是着力解决政府履约过程中有可能存在的不兑现的问题。完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政府统一代收用户付费项目属于使用者付费项目,政府应当专款专用,定期向特许经营者支付,杜绝拖欠。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政府应当将有关项目信息、履约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价格和收费的调整机制,明确价格调整与绩效评价挂钩,并规定实施机构协调开展价格调整义务。
如何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项目管理?
该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明确从多方面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项目管理。包括,强化特许经营项目前期研究论证;规范特许经营项目审核备程序,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明确了实施机构的协助义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紧急情况处置;强调投资者权益保护。
该负责人还表示,《管理办法》将从三方面强化制度执行效力: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依据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明确政府侵占、挪用、拖欠特许经营者有关应付款项的法律责任;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完善争议解决制度。
审读:乔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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