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驻穗记者 张莹
15日,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药监局联合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意见》从7个方面对建立“双通道”管理机制提出要求,包括确定“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加强“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建立“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机制,完善外配处方流转和购药管理,统一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推进互联网+“双通道”药品流通服务等。
根据文件,“双通道”是指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双通道”管理药品是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
参保人可持外配处方到“双通道”药店购药
参保患者外购“双通道”药品,由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参保患者按规定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到“双通道”药店购药。
“双通道”药品的外配处方单独开具,并通过处方流转中心流转。
省医保部门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已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处方流转中心,各地医保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处方流转外购药品“一站式”结算,推进将“双通道”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统一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
纳入“双通道”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
门诊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实行按人头付费或按总额付费方式的,外配处方药品的费用,参保人付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后,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药店直接结算,直接结算的费用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
住院参保患者使用由“双通道”药店外配至定点医疗机构的“双通道”药品费用,全部由医保经办机构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并支付给“双通道”药店,参保人个人负担部分的“双通道”药品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医疗机构。当次外配处方的药品费用记入参保人本次住院费用。
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施行单独支付政策。
《实施意见》还提出,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提供“互联网+”药品流通服务,实现“网订店取”或“网订店送”。
审读:喻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