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近日对外印发了《深圳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通过20条举措,从加强民间投资投向引导,降低民间投资成本,提高民间投资收益,提升民间投资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持续增强民间投资意愿和能力,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推动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
5月13日,记者从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获悉,在拓宽民间投资领域范围方面,《措施》支持民间投资开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深度参与极速宽带先锋城市、数字能源先锋城市、人工智能先锋城市和数字孪生先锋城市建设,加快构建自主可控智算设施和应用生态。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最大程度鼓励民间投资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参与交通、水利、能源、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在“20+8”产业集群的投资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工业上楼项目建设,为优质企业提供更多产业发展空间。积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建设和运营。有效撬动民间资本参与实施“百千万工程”,鼓励民间投资发展养老托育等“一老一小”业务,投资兴办职业技术教育及培训、实训基地、外籍子女教育等,参与新时代重大文化设施以及体育设施建设运营。
在引导民间投资加速集聚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深圳市总部经济集聚区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自用总部大厦,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地价优惠。引导民间投资加大市级重点区域建设力度,将民间投资占比纳入市重点区域绩效考核指标。鼓励设立园区投资发展基金,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先进制造业园区建设。
《措施》还提出依托市区重大项目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明确市区两级重大民间投资项目标准,编制重大民间投资项目计划,建立重大民间投资项目库,加强与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的对接,强化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要素保障。
同时,向民间资本常态化推介项目,提升民营企业对国有项目参与度。落实民营企业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相关支持政策,招标人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应当采取国有和民营分类的方式进行入围淘汰,原则上民营企业入围数量占比不低于1/3。招标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民营企业参与投标采购活动,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一般不得高于该工程所需要的最低资质要求。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措施》鼓励民间投资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布局投资项目,积极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在专项资金项目遴选和资金安排上,加大民间投资项目支持力度。民间投资参与的政府投资资本金注入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一定时期内,政府在收益分配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在减负方面,《措施》提出,对民间投资的重点产业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等市重大项目,可按规定分期缴纳地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地价的50%,余款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之内交清,不计利息。此外,加强民间投资用工服务保障,降低民间投资用水用电用气成本。
与此同时,加强重大民间投资项目融资服务保障。对列入市重大项目计划的民间投资项目,协助开展融资对接活动。加强民间投资数据共享应用,以信用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为基础,加快民营企业信用画像系统建设,为金融机构开展风险研判提供支持。
完善民间投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创新“REITs+”组合融资工具,通过设立Pre-REITs基金、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盘活仓储物流、产业园区、消费基础设施等存量资产,支持更多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
《措施》还提出适时完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指导目录,引导民间投资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对重大民间投资项目实施“拿地即开工”,2024年前实现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全市域覆盖,鼓励民间投资采用CIM和BIM报批报建。
《措施》还在优化民间投资协调机制、畅通问题反映和解决渠道、加强民间投资企业权益保护、强化民间投资工作激励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