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根据深圳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结合深圳市实际,2018年7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会同深圳市司法局启动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立法。
立法过程中,深圳市司法局深刻领会立法法修改的重要意义,把立法法的最新要求尤其是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全过程。先后完成了调研起草、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召开多场由市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高校专家等参加的立法座谈会。
历经5年,深圳市司法局制定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2号)、《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3号)、《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4号)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5号),于2023年5月4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努力构建深圳市住房保障“1+3+N”政策法规体系,大力实施住房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解决各类居民的住房问题。
四个规章对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三类住房的保障对象、建设筹集主体和渠道、建设标准、住房品质等方面进行规范。
保障对象方面,公租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深圳户籍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供应;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深圳户籍居民供应,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将非深圳户籍常住居民纳入供应范围。同时,根据不同的住房类型和保障对象,执行差异化的租售价格标准。
建设筹集方面,三类住房通过多种渠道建设筹集,包括新供应建设用地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有用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轨道交通用地建设,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筹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
住房品质方面,深圳市全力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品质,让各类群体住得更加安心、暖心、舒心。户型设计考虑居住需求多样性,实现“美而精、精而实”。建造技术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推广智能建造、装配式装修、绿色建材和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打造“绿色、健康、智能”的新一代成品住宅。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应配置文化娱乐、养老、托幼等设施,交通、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深圳出台四个规章,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住房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对接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具体举措,对于努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各类群体的住房困难,逐步实现住有宜居,具有重要意义。
审读:孙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