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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租房想“跳单”?深圳龙华法院:承租方应支付中介费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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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创/深圳商报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王佳淑 李春娜

租客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绕过中介人承租房屋,中介人能主张租客支付佣金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跳单”行为的居间合同纠纷案,判决承租方向中介人支付佣金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该案中,张某以某科技公司名义,委托房屋中介人吴某寻找出租房源。吴某向张某提供深圳某地块的位置、面积等信息。2021年3月26日,吴某带张某现场查看房屋。后吴某通过微信向张某确认佣金费用,张某表示公司会按照半个月的租金标准支付佣金,但具体金额需待公司确定。

作为某科技公司拓展部经理的李某,负责对吴某提供的房屋进行第一轮审核。审核完成后,吴某被告知待某科技公司第二轮审核完成即可与业主签订合同。2021年4月8日,李某、吴某和业主进行招商面谈,后经吴某介绍,李某和业主互加微信。意想不到的是,此后吴某再也联系不上李某。

由于李某突然失联,且未告知该房屋的获取渠道,某科技公司翻阅李某遗留的项目材料后,直接联系到房屋业主,决定承租房屋。2021年4月27日,某科技公司与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月租金为含税69832元。后业主向吴某支付半个月租金作为佣金,但某科技公司拒绝向吴某支付佣金。于是,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典型的“跳单”行为,要求该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33253.5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虽未与原告吴某签订书面居间合同,但被告借助原告提供的租赁信息与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事实是清晰的,应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被告绕过原告直接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且未向原告支付居间报酬有违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半个月租金33253.5元作为佣金并承担逾期利息。

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某科技公司同意向吴某支付佣金、利息及诉讼费等34000元。

承办法官介绍,“跳单”也称“跳中介”,大部分是指委托人与中介人就房屋买卖、租赁达成中介服务意向后,中介人依约提供房源信息、带看房、促成交易等服务,但委托人“跳”过中介人,就中介人提供的房源信息直接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或另行委托他人提供中介服务达成交易的行为。

法官表示,面对“跳单”行为,中介公司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是中介公司在服务过程中,需要尽心尽责、明码标价,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对于提供房源信息、带看场地等服务项目尽可能保存相关凭证;二是中介公司应与房屋买卖双方充分沟通,对于有买卖或租赁意向的客户,及时签订书面中介合同,约定服务项目、费用等内容,并明确告知“跳单”等负面行为带来的后果。

审读:孙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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