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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深圳推出全国首个破产管理人公开办案制度,让破产办理在阳光下运行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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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创/深圳商报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吴小璇

3月16日,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深圳管协)正式发布《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公开办案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这是继《深圳破产管理人行业发展公约》发布后,深圳管协推出的又一项提升管理人履职水平与案件办理质效、助力破产办理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明确提出“破产案件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深圳管协依据该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立足深圳破产管理人工作实际,集中专业力量制定《规程》,为深圳破产管理人公开办案提供了标准和规范。

《规程》共有条文31条,分为4个部分,指明了管理人公开办案以合法、便捷、保障工作质效为原则,列举了多种公开破产案件有关信息与管理人相关工作情况的载体,明确了十六项在办案流程中公开的事项、四类公开范围与四项申请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则,具有专业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特点。《规程》的发布有利于促进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职,确保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规程》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规程》的施行在促进债权人深度参与破产案件与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职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据了解,我国破产立法虽未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行使知情权做专门章节规定,但条文中处处隐含着债权人可以行使知情权的表述,尤其是2019年3月28日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专门规定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保护。但现实情况是大部分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度仍不高,部分债权人甚至因为对一些关键性问题未发表意见而最终影响其债权的实现。《规程》根据深圳破产管理人丰富的实务经验,牢牢把握破产立法保证公平清偿、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对债权人通过申请管理人办案公开这一途径主张知情权的方式和权利范围进行明确,解决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破产管理人信息不对称而影响其知情权行使的问题,为债权人深度参与破产案件、把控债权实现进度提供了依据和底气。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居于重要地位,其执行职务公正、客观与否,直接影响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与债权的高效公平清偿与否。因此,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至关重要。《规程》即为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一项具体举措。破产管理人依法公开以及债权人、债务人等其他监督主体申请公开破产案件有关信息和破产管理人相关工作情况,是非常有力的内部和外部监督行为,将有效督促破产管理人依法勤勉履职,及时发现和提出问题,保障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规程》是全国首个破产管理人公开办案制度,具有良好的引领示范作用,将为提高“办理破产”指标、进一步改善和提升营商环境注入澎湃动能。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管理人公开办案工作规程(试行)

(2023年3月4日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提升破产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公开办案行为,促进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职责,以高质效破产办理助力深圳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担任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按照本规程执行。会员担任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办理清算案件的,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  【公开原则】管理人公开办案以合法、便捷、保障工作质效为原则。

第四条  【公开方式】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使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在债权人会议上公开破产案件有关信息,也可以同时使用微信公众号、微信、QQ、电子邮件、短信和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载体公开破产案件有关信息和管理人相关工作情况。

第二章  办案流程事项公开

第五条  【收案公开】管理人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协助人民法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和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媒体公告破产案件受理、指定管理人信息、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联系地址和联系人。

人民法院已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等相关信息的,管理人一并公告。

第六条  【告知债务人权利义务公开】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或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载体公告通知债务人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管理人可以直接联系上债务人有关人员当面告知的除外。

第七条  【债务人损害行为公开】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存在隐匿、转移、私自处分和分配财产;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等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债权人,必要时可以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八条  【案件进展公开】管理人应当按季度或半年向债权人和债务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和管理人履行职务情况。已在债权人会议上公开的可不再重复通报。

第九条  【债权人会议公开】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公开以下信息:

(一)会议议程;

(二)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三)债权申报和审核情况及债权表;

(四)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五)管理人接管债务人情况;

(六)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

(七)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八)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九)管理人报酬方案;

(十)人民法院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管理人未能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开以上信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说明原因,并在条件成就时及时公开。

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后审查确认债权而编制的债权表,应发送债权人核查和债务人核对。

第十条  【财产管理公开】管理人委托第三方协助管理债务人财产的,应将委托和费用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评估公开】管理人选聘审计机构对债务人财务进行审计、选聘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的,应当按人民法院或协会确定的方式公开选聘中介机构,并在确定中介机构后通报债权人和债务人。

管理人按相关规定就债务人财产在政府平台或网络平台询价作为重整或拍卖底价的,管理人应将询价结果通报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

第十二条  【财产处置公开】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财产,价值较大的,财产变价处置的方式、平台、时间和处置结果要及时通报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十三条  【重大诉讼公开】破产案件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可能对债务人财产和债权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管理人要及时向债权人和债务人通报诉讼结果。

第十四条  【重大合同公开】管理人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债务人签订的重大合同,可能对债务人财产和债权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可在作出决定前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意见。法律规定需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或人民法院许可,才能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或人民法院许可。

重大合同的履行结果要及时通报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十五条  【职工债权公开】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情况,应送达职工本人和债务人,并在债务人营业场所或注册地址、管理人办公地张贴公示。

第十六条  【财产分配公开】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分配方案分配破产财产,并在每次分配时将分配财产总额、分配比例、支付时间等情况适时通报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十七条  【重整投资人公开】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管理人应按法律和人民法院的要求的确定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确定后,管理人要将选定重整投资人结果通报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公开】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应将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事项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意见。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还应当征求出资人意见。

管理人应在债权人会议召开三天以前将拟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发送债权人和债务人及出资人。上市公司重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公开】管理人应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将重整计划执行结果通报债权人。

第二十条  【和解公开】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和解的,管理人应将债务人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发送债权人。债权人提出意见的,管理人应将意见汇总告知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作出回应或修改和解协议草案。

第三章  案件信息公开

第一节  公开范围

第二十一条  【法院文书公开】管理人协助人民法院向债权人和债务人送达以下法律文书:

(一)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

(二)指定管理人裁定书;

(三)确认债权裁定书;

(四)重整裁定书;

(五)和解裁定书;

(六)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

(七)认可和解协议裁定书;

(八)宣告债务人破产裁定书;

(九)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书;

(十)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十一)人民法院要求管理人协助送达的其他法律文件。

人民法院已经送达的,管理人可以不再重复送达。

第二十二条  【向社会公开】管理人应当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或协助人民法院公示以下信息:

(一)破产案件受理公告;

(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告;

(三)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公告;

(四)征集、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告;

(五)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公告;

(六)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和解公告;

(七)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公告;

(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公告;

(九)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公告;

(十)人民法院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管理人依申请公开破产案件以下信息:

(一)债权人可以申请查阅债务人财产和经营信息资料,包括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审计结论性文件、资产清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债权债务清册等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必需的文件。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经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管理人可以对其公开。前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管理人原则上不予公开;涉及债权人重大利益的,管理人应当及时请示人民法院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协议公开】管理人可以根据其与重整投资人签订的投资意向协议或尽调保密协议向重整投资人公开下列债务人信息:

(一)资产、经营状况信息,包括债务人财产信息、债权信息、拖欠工资信息、工商税务登记信息等。

(二)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详细信息。

(三)重整投资人需要的其他信息。

第二节  申请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查阅信息申请】申请人申请查阅破产案件信息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列明查阅事项,说明查阅、复制的必要性及正当合法性,必要时同时提交相关证据和保密承诺函。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公开。

申请人申请查阅债务人银行账户明细的,应当明确要查询的账号、具体交易记录等明确的查询范围及查询目的。

管理人对是否披露有疑义的,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向人民法院报告,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公开。

第二十六条  【查阅申请审查】管理人在收到书面查阅申请后十五日内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查阅必要性、目的正当合法性,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者线索,在必要的范围内提供查阅。管理人提供查阅的文件仅为终稿文件,底稿文件不予提供。涉及需请示人民法院事项的,回复时间相应顺延。

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申请人查阅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他人债权申报资料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应当拒绝提供查阅,并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笼统申请查阅全部或部分债权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信息,不能明确具体指向某笔债权、某个账号及某笔交易记录的,管理人可予拒绝查阅。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申请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信息复制】申请人申请复制材料的,管理人对其申请复制的材料正当性进行审查,必要时需请示人民法院。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同意申请人复制的,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如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财产信息等,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遮挡等措施,以隐去部分秘密或隐私信息。

关于复制形式,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系电子资料的,管理人可以通过微信、QQ、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为纸质文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管理人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拍照、扫描或复印,如需复印,管理人可以收取合理的复印或打印费用。

申请人申请查阅债务人财务账簿的,管理人仅在必要范围内进行披露且不允许复制。申请人申请查阅债务人记账凭证的,管理人应书面回复不予提供查阅。

第二十八条  【申请查阅期限】债权人向管理人申请查阅破产案件信息,原则上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前向管理人书面提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适用冲突】法律、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公开办案有其他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规程与法律、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解释权】本规程由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发布实施】本规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发布试行。

审读:喻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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