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驻穗记者 姚嘉莉
11月24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就《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不同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管理方式。同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征求意见稿指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要坚持公益属性,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与教学、生活相关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费用,学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学校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引入第三方有偿为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的,学校可代收费。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因扩建、改建导致生均培养成本上涨且经核定上涨幅度超过50%的,当次学费标准调整周期可缩短至两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每次调整幅度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调整间隔期超过3年的,以近3年计)该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平均上涨幅度,且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本市、县区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上涨幅度。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住宿条件未发生明显改善的,不得提出调高住宿费定价申请。
征求意见稿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软件)、学具、报刊杂志等资料;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等费用;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变相违规加收其他费用。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向学生收取在军训期间(含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工学农)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2年12月2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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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读:王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