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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创/深圳商报首席记者 陈小慧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拟支持金融机构对信用较好的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对信用较差的主体审慎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或在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等定价方面予以差别考虑。
据了解,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法。深圳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起步较早,已出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政府规章已无法满足深圳实际需要。
《征求意见稿》对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监管等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明确信用主体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删除权等权益,要求相关组织应当建立信用信息查询、异议等制度,并为信用主体实现上述权益提供必要便利条件。
为避免失信惩戒措施滥用,《征求意见稿》将失信惩戒的对象限定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信用主体。同时规定,信用主体及时纠正其失信行为,且其失信行为情节轻微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失信者还可以修复信用吗?《征求意见稿》规定,拟允许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实施修复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信用主体,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深圳在全国破冰首部个人破产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信用主体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信用主体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公共信用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等组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应裁定,在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信用主体的重整情况。
审读:孙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