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魏薇
记者从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将于2022年9月1日实施。
近年来,深圳安全生产工作局面总体稳定,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特别是随着生产经营主体规模不断扩大、数量日益增多、类型越趋多样,传统和新型生产方式并存发展,各类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这都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条例》对于我市提升应急管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制定《条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压实各方监督管理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深圳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该《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包括“厘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拓展社会监督方式”等内容。
《条例》中厘清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着重解决综合监管职责边界不清等问题;规范政府部门监管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措施,创新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差别化管理,严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尤其是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一定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拓展社会监督方式,扩大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形成安全生产监管社会共治的新格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在《安全生产法》基础上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力度,进一步解决安全生产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
《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
《条例》创新了深圳安全生产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实施差别化监管;按照一定比例随机确定待查生产经营单位、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实行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列明本市不同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种类以及相关管理措施等。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或者因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之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形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之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责令其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主要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承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公开整改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深圳应急管理
审读:孙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