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驻穗记者 姚嘉莉
6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重点对涉及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待遇计发标准、申领流程等条文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推动广东省失业保险工作发展,在保障民生、促进就业、预防失业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据了解,条例修改后,将原来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的规定,修改为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省级统筹,全面提升基金统筹层次,也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的转移流动。
原条例中,职工、失业人员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需要凭本人身份证明及失业保险参保凭证,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转移申请。条例修改后,职工、失业人员在省内跨地级以上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按照规定累计计算,不用办理转移手续,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促进人才流动。
条例明确了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计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相关改革要求进行明确。此外,还专门增加一条,明确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制度。
本次条例修改充分体现减证便民,促进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的“一次办、就近办、网上办”,进一步便利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如,条例将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修改为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责增加了受理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以便于失业人员通过更多途径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等事项;将应当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修改为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可以选择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到现场办理等;增加了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领域推广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
审读:王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