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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3月29日从罗湖区检察院获悉,依据法律,凡在疫情期间散布谣言或传播虚假信息的人员将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十五年有期徒刑。
据了解,3月22日,深圳警方通报,有网民在网络平台发布“宝安区一区域3月21日至3月28日继续居家隔离办公”的信息,经查该信息不属实。目前,雷某(男,39岁)因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仅如此,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依该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罗湖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拘留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最高可判十五年有期徒刑。
审读:喻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