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陆润东 文/图
为提高全体人员业务水平,增强政策学习能力,充分认识对旧工业区开展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的重要意义,9月3日下午,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工作办法》。
《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工作办法》全文包括四章共十条,分别为总则、申报条件、办理流程、附则,自2021年8月23日起施行。《工作办法》重点从三个方面就如何在现阶段加快推进福田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升级改造作出了规定。
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此次培训结合工作职能,组织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对《工作办法》进行了深度的学习和研讨。一是明确了《工作办法》仅适用于福田辖区内旧工业区因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间环境品质等目的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百分之十五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公用设施的情形;二是明确了拟申报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项目的建筑物应以栋为单位,其建筑物权属证明资料中约定的使用年期应仍处于有效期内。申报项目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申报主体应为物业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一市场主体;申报项目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申报主体应为由全部物业权利人共同委托的单一物业权利人或者单一市场主体;三是明确了相关办理流程,包括申报材料清单、审核形式及审核结果等。同时,参会人员结合目前正在审批的华强北和梅林片区的项目,对《工作办法》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及遇到的难点交换了各自的观点。
此次培训学习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强,全体工作人员加强了对福田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相关政策的学习,为做好相关审批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附:
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福田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升级改造工作,进一步规范相关组织实施工作,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二八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深规土[2017]21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工作办法适用于福田辖区内旧工业区因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间环境品质等目的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百分之十五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公用设施的情形。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拟申报项目应以栋为单位,项目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由物业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一市场主体申报。项目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由全部物业权利人共同委托的单一物业权利人或者单一市场主体申报。
第四条 拟申报项目的建筑物权属证明资料中约定的使用年期应处于有效期内。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五条 项目申报材料(除特殊要求,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如提交复印件需验原件):
(一)申请书及更新意愿汇总表;
(二)申报委托协议;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四)土地及建筑物权属证明资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证等);
(五)拟申报建筑物的结构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物结构安全检测机构出具);
(六)拟增加的辅助性公用设施的彩色建筑方案文本(A3)、建筑专业蓝图等,包括纸质材料2份、电子数据光盘1张(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出具);
(七)视项目具体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初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一次性进行补正告知或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初审符合要求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对项目改造意愿达成情况及拟申请改造部分总平面布局示意图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地点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现场、属地街道办、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办公场所以及部门网站、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
公示结束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审议通过后,核发《关于XX项目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相关事项的复函》,并抄送区住房和建设局、区规划和土地监察局、属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
第八条 项目完成建设后,申报主体应向市地籍测绘大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并将竣工测量报告报送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核实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核实符合要求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向申报主体出具《关于XX项目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建设情况的复函》并抄送区住房和建设局、区规划和土地监察局、属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后,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工作办法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工作办法自2021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审读:孙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