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张宇婷
2021年8月31日,记者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得知,《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立足于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综合法规的定位,总结已有环境保护好的经验做法,并作出了生态保护和修复、污染防治、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实现环境治理全领域覆盖、风险预防贯穿始终。
据悉,《条例》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聚焦大气、水、土壤、固废、海域等污染防治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创新污染防治制度,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法治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力争实现协调增效;水污染防治方面,盯住工业废水和小废水拉运,创设排污标准协商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明确建设用地、水务用地和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工业固废物方面,创设工业固废资源化源头减量制度,改革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制度;海域污染防治方面,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建立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
同时,《条例》以打造安全高效的生产空间、舒适宜居的生活空间、碧水蓝天的生态空间为目的,保障生态系统安全。生产空间方面,建立工业入园制度,优化产业布局安排。生活空间方面,建立绿色生活创建制度。生态空间方面,建立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三线一单、区域生态环境评价以及环境功能区划等严格的空间管控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全国首个在立法中明确应对气候变化具体工作制度的法规,《条例》专设“应对气候变化”一章,充分运用经济特立法权,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先进经验,探索实行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推动深圳在碳达峰、碳中和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和标准处刘云浪表示:“《条例》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引领和约束作用,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对重大政策措施、规划进行生态环境预测评估,突出生态优先,有助于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同时,《条例》作为深圳市生态环保领域的综合性法规,是落实可持续发展先锋战略定位的现实需要,将为我市生态环保工作提供全面系统的法治保障。”
审读:喻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