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吴维
记者8月12日从深圳市检察院获悉,深圳一家信息技术公司花费3000万元巨资,购买了包含14个APP的放贷系统,通过套取一百多万个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从中筛选出十几万个"优质"借款人开展"精准"营销。该公司的这一行为经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宝安区法院判定为非法经营罪,相关责任人获刑。该案是两高两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宝安区检察院办理的首宗将职业高利放贷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罪打击的刑事案件。
小曾(化名)是一个具有超前消费观念的"95后",2019年某天,小曾苦于在各类贷款平台的额度已用完,且还款期限又快到了,正一筹莫展的时候,忽然收到一条林木(化名)公司的贷款短信。短信内容称,无抵押、低利息贷款,即申请即审查,放款快,短信还附有链接。
小曾点击链接,进入贷款平台。对于这类网贷平台的注册,小曾再熟悉不过,无非就是授权读取手机通讯录、位置信息,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动态验证,输入银行卡号码等。可在注册过程中,小曾遇到了一个问题:如果不点同意贷款协议就无法进入下一个流程,无奈之下他点开贷款协议的链接。
注册成功后,小曾马上申请了一笔1000元的贷款,没多久银行卡收到了一笔钱,却是2000元。小曾马上致电客服,得到答复是因其资信良好,所以提高对其的贷款额度。他心想15天贷款期限的利息,也多不到哪里去,手上多1000元周转也不是什么坏事,刚好到时工资也发了,把钱还上去就可以了。
15天的还款期限快到了,小曾收到一条还款信息,里面列出还款本金2000元、利息28元,还有一项VIP服务费600元。这让他百思不得其解,马上致电客服讨要说法,客服却说贷款协议有这一项VIP服务费,他自己点了同意,如果不同意是不可能贷款成功的。小曾细看发现确有这一条款,只好挂了电话,自认倒霉。
VIP服务费是真的贷款服务费还是属于砍头息?贷款真的要收服务费?林木公司这样的操作合法吗?深圳检察官深入调查后,发现林木公司本身并没有全国性互联网小贷经营资质,但该公司自2019年初成立后,主要业务即从事小额贷款。表面上,它是一家正规的信息技术公司,私下里则"挂靠"有放贷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贷款业务。
林木公司斥巨资购买包含多个网贷APP的放贷系统,就是因为其中包含一百多万个借款人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该系统中筛选了十几万个"优质"借款人信息开展精准营销。经核实,自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林木公司运营的14个贷款平台共放贷2939.07万元,放贷人数12890人,已收回放贷款项共计1034.4万元,其中包含放贷本金785.11万元、放贷产生的利息11.54万元、逾期利息0.11万元、逾期违约金2.1万元,以及高达235.54万元的VIP服务费。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相关数额均应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计入。小曾贷款中高达贷款数额30%的VIP服务费应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计入,这样算下来林木公司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综合年化利息已超700%,公司主要负责人大林、小木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经营罪。同时大林、小木等人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还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其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系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近日,宝安区检察院以大林、小木涉嫌非法经营罪,且认定二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向宝安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案件定性、犯罪情节全部予以采纳,最后判决被告人大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小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检察官表示根据《意见》的规定,实施非法放贷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放贷有风险,劝大家知法守法,切勿以身试法。
办案检察官提醒,市民通过真实案例了解盲目消费与过度超前消费所带来的后果和教训后,应该树立理性、健康的消费观,谨慎网络借款,远离高利贷,做理性的消费者。万一真的需要通过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进行借款时,一定要谨慎,别被某些无抵押、低利息的虚假宣传所蒙蔽。作为借款人,要尽可能审查平台资质和信誉,认真阅读贷款协议,充分了解利息、违约金、逾期费等各项信息,谨防一些伪装成服务费、实则为砍头息的借贷产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给自身及家人带来麻烦与伤害。
相关链接:附《意见》相关条文: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审读:孙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