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北京7月14日电 金融业开放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加快,取得明显成效。金融监管部门自2018年以来出台一系列重磅金融开放政策,实现金融业准入负面清单正式清零,并且积极探索系统化、制度化开放,推进监管模式和制度体系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疫情发生以来,我国金融开放进程并未停滞,各项金融开放政策落地工作有序推进,大批外资金融机构来华开设机构和扩大投资规模,一系列标志性外资项目获批落地。中国市场吸引力持续提升,中国资产受到外资追捧。截至今年5月底,境外投资者在中央结算公司持有人民币债券面额达3.26万亿元,通过沪深港通持有A股股票市值达2.6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0%和70%以上。
一、金融开放步伐不断加快,开放措施密集落地
2018年以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筹安排下,金融委、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重磅的金融行业及资本市场开放政策,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此外,依托自贸试验区和自贸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开放模式加快制度创新探索。我国金融业开放的速度、力度、范围及成效远超以往,取得里程碑式的进展。
根据OECD服务贸易限制指数(简称STRI指数,该指数取值介于0—1,数值越小表示开放度越高)的评价结果,2019年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STRI指数评分比2014年分别下降0.02和0.04,降幅分别为4.9%和8.5%。
2020年新冠疫情对我国和世界经济产生深远影响,但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节奏并未因疫情而停滞。2018年以来我国承诺的金融业开放措施基本全部实施,例如取消了对银行、证券、期货和基金管理等领域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首家外资独资券商、期货、保险、公募基金等在境内纷纷获批落地。在2020年年6月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金融业准入的负面清单已经正式清零。
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推动出台两批26条金融改革开放措施。2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从积极推进临港新片区金融先行先试、在更高水平加快上海金融业对外开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方面提出30条具体措施。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等五个方面提出26条具体措施。
银保监会持续推动34项开放措施落地。据统计,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2018年以来,银保监会陆续出台共计34项银行保险业对外开放新举措,分别是2018年宣布的15项、2019年5月份宣布的12项以及2019年7月份发布的7项银行保险业开放新措施。目前34项措施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已经基本完成。2018年以来,银保监会共批准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来华设立各类机构100多家,包括批准了一批重大外资行政许可事项,例如批准首家外资独资保险控股公司德国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开业,第一家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汇华理财有限公司开业,批准香港友邦保险公司在内地分支机构改建为独资人寿保险子公司等。
证监会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推进市场、行业和产品高水平双向开放。沪深港通机制持续优化,沪伦通正式开通。中日ETF互通产品落地,明晟,富时等国际公司不断提高A股纳入比例,摩根大通、富时罗素公司相继宣布将中国国债纳入旗下债券指数,资本市场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取消期货、证券、基金公司外资股比限制。铁矿石期货、PTA期货、棕榈油期货等相继引入境外交易者,国际铜期货正式挂牌交易,成为我国第6个国际化期货品种。2021年6月18日,棕榈油期权在大商所正式上市并同步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交易,成为我国首个国际化期权产品。
外汇局进一步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简化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常态化发放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额度。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外汇管理政策创新,服务好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
此外,我国还在企业征信、信用评级、支付清算等领域给予外资国民待遇,积极推动会计、税收和交易制度和国际接轨。2020年5月,金融委办公室发布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第九条明确要求推动信用评级行业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评级机构和民营评级机构在我国开展债券信用评级业务,鼓励境内评级机构积极拓宽国际业务。
二、市场吸引力提升,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在华布局,投资规模大幅增加
随着一系列金融开放政策的落地实施,外资机构对我国金融业和资本市场布局按下“加速键”,各类型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和资产规模快速增加,外资投资境内股市、债券市场的规模迅速增加。
银行保险业,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机构数量和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20年末,外国银行保险机构在我国总资产合计逾5万亿元。其中,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41家外资法人银行、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44家代表处,营业性机构总数946家,外资银行总资产3.78万亿元人民币。境外保险机构在华共设立了66家外资保险机构、117家代表处和17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资保险公司总资产1.71万亿元。2018年以来,银保监会共批准新设外资法人银行2家、外资分行30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增加10家,外资保险省级分公司增加74家。
证券期货业,外资控股的公司数量也持续增加,自取消股比限制后外资纷纷增资扩股,首家外资全资证券、期货、基金公司均已诞生。据统计,目前外资控股券商合计达到9家,分别为汇丰前海证券、瑞信证券、高盛高华证券、瑞银证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野村东方国际证券、大和证券和星展证券。其中,高盛高华证券成为首家外商独资券商,通过股权受让,瑞银集团持有的瑞银证券股权将增加至67%。此外,2020年9月和10月渣打银行和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向证监会递交材料,拟分别设立渣打证券和青岛意才证券;2021年4月法国巴黎银行向证监会递交材料,拟申请设立法巴证券。2020年6月,摩根大通期货获批成为首家外资全资控股期货公司;2020年8月,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批成为首家外资全资控股公募基金。
外资对境内资产投资热情持续攀升,规模不断增长。在2019年9月额度取消之前,QFII和RQFII投资额度分别达到1162.69亿美元和7229.92亿元,持续保持快速增加态势。截至2021年5月,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央结算公司持有人民币债券面额达3.26万亿元,同比增加1.2万亿元,增幅为54.4%;在上清所持有人民币债券面额达到4145亿元,增长32.4%。此外,境外投资者通过沪深港通持有A股股票市值达2.63万亿元,同比增长76.9%,持股数量达到938.22亿股,同比增长35.4%,占流通A股比例为3.83%。
三、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合作,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
除了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也不断走向世界,海外投资布局、国际金融合作不断扩大,在全球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金融话语权和影响力持续提升。受新冠疫情世界大流行影响,全球经济金融发展面临严峻复杂的新形势,亟需进一步完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深化国际合作,共建后疫情时代全球复苏和发展新格局。去年成功的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恢复使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实现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也是少数实施正常货币政策的主要经济体之一。在这一优势条件下,我国金融部门积极深入参与全球金融治理,加强国际金融合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疫情下国际宏观政策协调,主动向重要国际组织和主要央行通报疫情动态和防范措施,分享抗疫经验。积极参与多边危机防范救助。参与制定G20缓债倡议并全面落实相关国家缓债申请,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开展特别提款权(SDR)普遍分配,支持低收入国家应对疫情冲击。全面参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关于金融业的谈判,首次将新金融服务、金融信息转移纳入自贸协定规则。继续主动推进国际绿色金融合作。
证监会持续加强与境外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广泛联系,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共同建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联盟,共同解决加强全球上市公司审计监管合作的路径问题,共同维护各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截至2020年9月底,证监会已与65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于2007年签署加入国际证监会组织《磋商、合作及信息交换多边谅解备忘录》。
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积极推动金融交流合作。国家开发银行发起设立上合组织银联体、中国—东盟国家银联体、金砖国家银行合作机制等多边金融合作机制,不断深化与各国多双边机制框架下的务实合作,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推动金融交流和项目合作。2020年与金砖国家合作机制成员共同签署《金砖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负责任融资原则备忘录》。中国进出口银行2020年积极参与国际抗疫合作,搭建深化国际合作交流新平台。
来源:新华财经(分析师 张威)
审读:谭录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