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驻佛山记者 段煜第 通讯员 冯海茵
记者7日从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近期查处了佛山市顺德区首宗侵犯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警告、罚款16万元的处罚。
今年的“3.15”晚会曝光了部分企业的经营门店存在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入口处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紧跟消费维权新形势,组织开展打击侵害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专项执法行动,对辖区内的楼盘售楼部、大型商超、销售店等场所进行检查,于近期成功查处顺德首宗侵犯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案。
根据群众举报,佛山某房地产A公司在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通过楼盘售楼部安装的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对进入售楼部的人员进行人脸抓拍。经佛山市顺顺德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在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A公司为确认购房客户是否是由分销商(中介公司)介绍而来,在未向消费者明示、征得同意收集使用其人脸信息的情况下,使用人脸识别硬件及人脸信息识别系统,抓拍所有到访客户的人脸生物识别信息,从而自动识别客户是自然到访还是分销商介绍而来,进而据此向分销商结算代理费。最终,A公司收集、使用通过分销商渠道介绍而来的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约600多条,由于未对所收集人脸信息进行买卖牟利活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定,属《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中所指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形,构成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因此,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警告、罚款16万元的处罚。
根据国家市监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规定,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也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有关商家如确需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的,必须有消费者同意其收集、使用人脸识别信息的证据(如书面同意等),否则面临的将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审读:孙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