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陈小慧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获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拟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若干规定》提出,鼓励经营者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服务。
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统计的数据,截至2021年5月底,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车辆共37.72万辆,每车日均使用次数为3.71次。作为新业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极大方便了市民出行,有效解决了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但与此同时,共享单车无序投放、过度投放,“僵尸车”未及时清理,退押金难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此,《若干规定》从多个方面对共享单车“乱象”进行整治。针对无序投放、过度投放问题,明确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使用前,经营者应当将投放车辆的编码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经营者将未经备案的车辆投放使用的,责令限期收回并处罚款或者限制三年内不得参与新增车辆配置竞标。
在保障使用人资金安全方面,鼓励经营者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服务。明确经营者采用收取押金或者预付金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若干规定》还明确车辆停放管理要求,划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停放区域、限制停放区域和其他区域,明确“禁止停放区域”的范围,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水库、河道、湿地、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
此外,《若干规定》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在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的,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未及时清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经营者限期清理并处以罚款。
审读:喻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