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首席记者 包力 通讯员 彭亮
现如今微信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社交软件,更是我们日常使用最频繁的支付工具之一,当你的微信账号与支付绑定的银行卡,不是同一个人时,“微信钱包”里的钱,应该属于谁呢?
妈妈的微信钱包被算成女儿的财产
记者从前海法院了解的,该案的原告王女士已经年近八旬,为了方便和家人朋友联系,王女士的女儿帮她注册了一个微信号,又因为妈妈不懂操作,女儿为妈妈的微信绑定了女儿自己的银行卡。
2019年,女儿因借款合同纠纷成为了法院被执行人,因“微信钱包”绑定的银行卡属于女儿,因此妈妈“微信钱包”里的6799.37元被列为了女儿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此,王女士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认为自己已经年近八旬,不熟悉微信等手机社交软件的使用,所以“微信钱包”才由女儿代为操作绑定了银行卡。
但是该微信号一直是自己使用,并且“微信钱包”里的钱,是逢年过节来自亲戚朋友的红包积攒,不是女儿的,所以“微信钱包”里的钱应该归自己所有,不是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判决:妈妈的微信红包收入不属于女儿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微信号由妈妈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注册开通,而且该微信由妈妈日常使用。所以虽然“微信钱包”因绑定了女儿的银行卡而导致该“微信钱包”的名称,即财付通账户的名称是原告的女儿,但经查明,该“微信钱包”里的“零钱”均是妈妈收取的亲友微信“红包”收入,而非来自女儿的财产。
因此法院判决,不得执行原告王女士微信中女儿名下财付通账户内的资金。
具体情况看“微信钱包”内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进行认定
前海法院的办案法官表示,司法实践中,对于“微信钱包”的资金归属存在争议。有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银行卡的持有人对资金享有所有权。而在现实中,存在不少子女为父母的微信绑定自己银行卡的情形。
法官表示,本案经全面审查证据,确认争议“微信钱包”内的资金并不属于绑定的银行卡持有人所有,支持了“妈妈”的执行异议。
本案涉及“微信钱包”绑定的银行卡主人与微信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应如何判断微信钱包内资金的实际归属,对确定微信钱包资金所有权的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现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微信“零钱”的收入全部来源于收取微信“红包”,只有三次给手机充值各支出了100元,与原告陈述的其作为年近八旬的老人日常基本不使用微信支付、只收取亲友红包的内容可以互相印证。
故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认定争议“微信钱包”内资金属于原告个人所有,并非原告女儿的可供执行财产。但是,类似情况不代表子女将自己的银行卡绑定在父母微信中,“微信钱包”内的资金一定属于父母所有,还需要看“微信钱包”内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等实际情况综合进行认定。
审读:谭录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