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陈小慧
6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提请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拟规定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并可在不危及医疗安全的情况下暂停相关区域医疗服务。
医疗卫生人员可采取避险保护措施
医疗卫生事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民生工程。2016年,我市在全国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条例经过四年多的实践,部分制度措施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以适应当前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据了解,《修订草案》重点在医疗资源保障、分级诊疗、医疗机构登记、医患双方权益保护、跨境医疗等多个方面做了大胆突破,很多内容属于全国首创。
其中在医患双方权益保护方面,《修订草案》作了多项制度安排。近年来,恶性伤医事件时有发生,极大影响了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为给医护人员创造安全的职业环境,《修订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除急危重症患者外,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医疗机构安保人员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其进入医疗机构,制止无效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同时规定,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对避险行为提供支持,并可以在不危及医疗安全的情况下暂停相关区域医疗服务,待安全威胁消失后恢复提供医疗服务。
创新建立生前预嘱制度
为给患者提供更加便利的就医体验,降低就医费用,提高患者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修订草案》提出了不少“实招”,例如创新建立生前预嘱制度。《修订草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立生前预嘱,明确其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是否采取插管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尊重患者本人意愿。
同时,建立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检查。对属于互认项目且检验检查质量达到要求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应当予以互认,并授权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共享互认奖励和监督办法。
便利港澳服务提供者来深设立医疗机构
跨境医疗是推动深圳市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据了解,《修订草案》在探索完善医疗服务跨境衔接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例如变通相关规定,明确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特区设立医疗机构按照特区医疗条例的规定办理,即不再需要设置审批,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同时,允许所有取得港澳合法行医资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向市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取得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并赋予与内地医师相同的申请注册多个执业类别和增加注册相应专业作为执业范围的权利。
《修订草案》还变通相关规定,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临床急需且已在港澳注册的药品或者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疗机构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
统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
《修订草案》还在医疗资源配置和保障、医疗机构登记制度、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例如改变了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有5年、15年的规定,将有效期统一调整为5年。变通《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将校验期统一调整为1年,且如果被依法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的,下一次校验期改为六个月。
同时,细化了分级诊疗制度,允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在本机构内设立一体化运营管理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康机构,方便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加强健康管理,便利居民就医,在尊重居民就医习惯的前提下有效推进分级诊疗。
此外,《修订草案》改变了目前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自行设定医疗服务项目的规定,明确要求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医疗服务项目自主确定收费价格,如在本市医疗服务项目以外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当将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及内涵报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审读:孙世建